涉税服务中介合规要点和风险自查指南

2023-12-13  作者:邹旺  

2023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就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中介”)提供涉税服务基本遵循、基本标准、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禁止行为,作出了较为具体规定。

近年来,针对涉税服务中介,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开展多次专项整治活动,重在规范涉税服务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服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本指南旨在汇编、解读涉税服务中介相关文件、典型违规案例,为涉税服务中介梳理合规要点,并为风险自查提供参考。


相关监管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解读: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均未对涉税服务中介进行界定,仅仅规定了“代理人”身份,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释义》第九十八条释义:“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机构批准,有丰富的税务工作经验和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包括代委托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建账建制和办理账务、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税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有关税收事宜。同时,还包括办理与纳税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等。”在当时立法环境下,主要是指注册税务师,与现行定义的涉税服务中介有着重要区别。


涉税服务中介主体界定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解读:

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服务中介已经不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均界定为涉税服务中介。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涉税服务中介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其他涉税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三、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明晰纳税申报代理权利与责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中“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防范“越权代理”“隐身代理”问题。

 

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行为。要将以税控设备托管、软件远程控制等形式提供发票领用、开具、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储存、使用等发票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委托协议,规范业务委托协议中授权范围、数据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要切实防范发票服务风险,按规定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在TSC2级及以下(纳入监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信用积分在200分及以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在线上报送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解读

(1)考虑到税务机关正在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和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展至九项。

 

(2)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涉税业务,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直接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从事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与其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高专业水平和技能。这四项业务仅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涉税服务中介业务合规

涉税服务中介的业务承接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一)业务承接阶段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解读:

(1)依照上述规定,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并就各个程序中重点事项进行了列举,特别是十四条承接条件的判断,明确要对“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判断。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流程、体系,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应当结合经营、业务情况,制定对应的流程、体系,对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留取书面证据材料,便于案件归档和应对检查。


(二)业务实施阶段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条 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解读:

根据以上规定,涉税服务中介在开展涉税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到:

(1)业务计划编制时,除了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等基本内容之外,还需要关注风险管理等相关事项。

(2)应当对业务事实进行职业判断,应当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职业判断。

(3)业务成果包括书面报告、意见等形式,形式既要符合合同约定,内容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4)应当配套制定成果复核制度、业务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并实际实施,此外,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05 涉税服务中介监管体系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检查、调查和违规处理时应当遵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四、构建部门协同共管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各类渠道推销涉税服务的涉税中介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提醒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范从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工作职责分工

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税务部门监测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对涉嫌虚假宣传的,要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推送给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网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站平台中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清理,对严重违反法律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

增强与财政、司法、市场监管和网信等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强化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代理记账等其他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共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


06 涉税服务中介违规责任

1、涉税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交实名信息,缓解办税服务场所的办税压力,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对未提交实名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其首次代理纳税人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规定提交实名信息;仍未按规定提交的,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部门推送信息,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记录检查、调查结果。检查、调查中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纳税服务部门处理;发现违反《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数据进行风险比对,发现未经行政登记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情形的,由纳税服务部门会同税务师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部门推送信息,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力量,畅通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监管。对实际开展纳税申报代理、发票服务、税务咨询等涉税业务而未纳入监管、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内较为突出的出具虚假意见、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开展严厉整治。对经查属实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解读: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在税务行政管理实践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有时必须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和工具,有时还需要第三人的配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骗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提供“其他便利”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涉税服务中介所提供的策划行为,还可能涉及到承担此种法律责任。


(2)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之外,《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强调的违规责任较为笼统。同时,税务机关通过与财政、网信、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就涉税服务中介的行为而言,还可能因其行为阶段、性质受到财政、网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处理处罚,基于本指南主要讨论涉税行政风险,对此不再深入讨论。


(二)涉税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读:

(1)根据涉税服务中介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例,涉税服务中介涉及刑事案件时,主要是组织参与涉税违法交易,又重点集中在虚开发票类案件、逃税类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等三类案件中。

 

(2)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规定,涉税服务中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将认定为主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将认定为从犯。

 

07 涉税服务中介典型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2022年至今公布的典型涉税案例,本指南摘选与涉税服务中介相关的案例如下:

(一)组织参与涉税违法交易

1、天津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公司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信赢意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打掉虚开发票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经查,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代理记账及代办变更登记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96份,价税合计金额8.7亿元,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676.86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除此之外,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辽宁省抚顺市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机构涉嫌组织虚开发票帮助他人偷逃税款案件

辽宁省抚顺市税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沈阳恒鑫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组织虚开发票帮助他人偷逃税款案件。


经查,该公司涉嫌操控15家空壳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8316份,帮助其他企业偷逃税款5379万元。抚顺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深入进行查处,并追缴相应税款。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3、新疆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部门在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乌鲁木齐根多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帮助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遂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稽查。


经查,闫慧平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违规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法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虚开发票1.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5.94亿元。


目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其中,闫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涉税服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7年不等。


4、广西河池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税警在联合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时发现,广西南丹县柳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南城县明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两家中介机构及南丹县代理记账人员张利君,为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帮助,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两家中介机构及张利君在所代理的25户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团伙领用、虚开增值税发票18712份,价税合计金额18.08亿元,并从中非法牟利。


目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虚开犯罪团伙成员及中介机构和个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1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其中,广西南丹县柳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柳吉、江西省南城县明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耀明及主要工作人员徐洪燕和广西南丹县代理记账人员张利君等四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5、陕西延安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跨省系列虚开发票案

陕西省延安市税务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经过深入调查,成功破获跨省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捣毁犯罪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税警联合专案组先后赴山西、河北、北京、上海、浙江、湖南、新疆等15省(区、市)90多个市县,深入200余家公司调查取证。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壳公司,制造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62份,价税合计金额近10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深圳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深圳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企业出口商品存在异常情况,迅速与深圳市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法深入开展调查。2021年8月,税警联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利用“LED灯”等商品虚开、“配单”、骗税等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


经查,骗税团伙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勾结“配单”公司违规取得报关单据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骗税企业7户,骗取出口退税4478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江西九江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江西省九江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捣毁犯罪窝点16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多家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虚假生产的假象,以虚开发票、低值高报、伪造合同、买卖外汇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30份,价税合计金额51.41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31亿元。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8、江苏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利用中介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盐城市税务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利用中介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通过某中介会计服务公司,利用其代理记账及代开发票便利,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已查实该团伙下游受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20.53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二)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

1、四川省成都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四川中税企服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税务筹划怎么做”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纳税申报不实等问题。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税务部门针对该公司纳税申报不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3.9万元;针对该公司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江苏省徐州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江苏省徐州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优税宝(徐州)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合理避税技巧”“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徐州市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目前,其涉嫌违规开展税收策划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和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大连市五洲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自媒体发布“实用的合理避税方法”“合理节税的秘籍”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4、天津市河西区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星河(天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发布“返税服务”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5、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打掉2个虚开发票犯罪窝点。

 经查,2名涉税中介人员通过提供财务记账服务、编造财务数据资料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直接设立或帮助相关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32亿元。目前,上述2名涉税中介人员及1名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除此之外,安庆市税务部门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不法涉税中介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6、河南省鹤壁市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河南省鹤壁市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鹤壁启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个人车辆出售公司,少缴纳税款”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鹤壁市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视频内容、及时消除影响,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7、福建省古田县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广告信息进行处理

福建省古田县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古田金管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广告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等涉税虚假广告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招揽业务。古田县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虚假广告信息、及时消除影响,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解读: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近年来,规范涉税服务中介行为相关工作重点聚焦如下:

(一)涉税服务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涉税服务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涉税服务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结  语

结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以及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专项整治活动,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既要对涉税服务中介强化监管,规范涉税服务中介行为,同时也将积极发挥涉税服务中介机构积极作用。


涉税服务中介应当基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以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需求,参考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成熟的业务机制、体制、流程,就涉税服务业务承接、业务实施制定对配套制定成果复核制度、业务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效制度并实际实施,同时严守合法、合规涉税服务底线,规避潜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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