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市场乱象频生监管层“亮剑”意在扶优限劣

2022-12-04  作者:中基协  

违规事实 :

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重庆弘富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富一号)  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弘富一号投资者数量超过50个,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数量。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弘富一号持续包含自然人投资者,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更新弘富一号自然人投资者信息及其投资金额。此外,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弘富一号投资者数量在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情况。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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