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并已经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中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制度、董监高的职责和风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清算注销等方面均作出了较大变化。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同时也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身份。因此,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需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公司法》中涉及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董监高权责的变化等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帮助其更好适应修订后的新法要求,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责调整
1.董事会职权范围调整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具体条文内容见下表)调整了股东会的职权,将原来的十一项缩减为九项,取消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两项职权。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给了董事会,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未明确由哪个主体行使职权。这一调整有利于落实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为所有的公司提供更多的灵活自治空间。
旧《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调整
在实践中,除了《公司法》明确规定需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外,公司一般会在其章程中约定以实际参会人的过半数通过作为表决要求。新《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和出席人数作出过度要求,但新《公司法》则对私募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了修订,如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作出了一定约束。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私募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新法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其符合新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规定。为保证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效力,可以对多次缺席的董事采取替换或者罢免措施,督促董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可以由股东会讨论决议该事项。
(二)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型私募基金视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现有监事会的设置,或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降低公司成本。
因此,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公司监事会采取保留或取消公司监事会的形式。对于取消设置公司监事会的,则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同步对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进行调整。同时,该事项应依法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且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监高权责的变化
(一)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对私募管理公司的董监高履行忠实义务提供指导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并未对“忠实义务”作出详细定义。而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明确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董监高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作出列举: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该条款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董监高应当遵循的忠实义务奠定了基础。
此外,根据其他学者观点,忠实义务还包括关联交易、竞业禁止和谋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内容。新《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董监高的关联交易行为,仅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也未明令禁止董监高的竞业行为。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董监高与本公司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应当依法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获得决议通过。否则,其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后,并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就不视为违反忠实义务。
(二)初次定义董监高的勤勉义务,私募管理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引起重视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1.在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执行职务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董监高应确保公司资本充实。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因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董监高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导致公司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分配利润、减资时,若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在公司型基金退出时承担的清算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的义务人是公司董事,董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因未承担清算义务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私募基金委派董事的建议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监高的义务,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新增了董事会或者董事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若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新增了公司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通常情况下,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时,并不会实际参与到公司日常经营中,导致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并不完全了解,承担的实际责任与风险并不匹配。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时应重点关注新《公司法》对董监高新增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在董事、监事任职期间为其购买责任保险以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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