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实:
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产品嘉兴秉鸿共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秉鸿嘉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进行产品风险评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基金产品嘉兴秉鸿共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秉鸿嘉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且合伙协议未约定不进行托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和执业规范,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河南秉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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