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贸易中保密协议的审查要点——以LNG进口贸易为例

2022-12-19  作者:张吕,肖炜基  

在国际能源贸易中,由于一般会出现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履行商品量较多、双方前期沟通时间较长等情形,若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往往会先签署保密协议,共同承诺不擅自泄露、使用在后续沟通、谈判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以为后续开展的进一步谈判与沟通提供铺垫。

 

对此,一些公司可能会认为保密协议不具备实质内容、在贸易中并不重要,故而轻视对其的审查。然而,这种认识存在错误:实际上,签订保密协议,往往为双方的进一步接触提供互信基础,甚至直接影响双方合作的成败。在实务中,因保密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也并不少见。故此,保密协议的审查也需要引起能源贸易各方的重视。

  

以LNG进口贸易为例,LNG即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一般通过专用的LNG船运送,是一种主要的天然气国际贸易方式。相较于管道天然气贸易建设投资成本高、地域局限性强、对国际政治环境敏感等特点,LNG贸易在全球流通更方便,范围更广泛、运输方式更灵活。故自2020年,LNG便超过管道运输,成为全球天然气贸易的第一大贸易途径。自今年2月份俄乌战争爆发,特别是9月底俄罗斯向欧盟国家输送天然气的“北溪-1”和“北溪-2”输气管道发生原因不明爆炸后,更多天然气市场买家也纷纷把重心转向天然气LNG贸易上。


作为目前世界最大的LNG进口国,我国对于LNG的强劲需求也促使国内不少能源企业作为LNG进口方(以下简称“己方”)试图与国外的天然气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开展有关进口LNG的合作。在此期间,双方往往也依照国际贸易习惯签订保密协议。综上,本文将以LNG进口贸易为例,分析国际能源贸易中保密协议的审查要点,以帮助己方在LNG进口贸易,乃至在其他类型能源贸易的前期合作中更好开展合作、保护自身切身利益。

 

要点一: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角色(Status)

审查保密协议,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角色。如己方在保密协议中是仅仅作为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还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己方更加侧重对哪些信息的保密等。


己方角色的确定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合作情况。例如,己方作为LNG买方,主要接收的信息包括气源地、交付窗口期、气质规格等,同时主要向对方披露接收站情况、价格预期、年合同量预期等,且己方需披露信息可能少于对方需披露信息。故此,己方可能更倾向于减少信息接收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若保密协议限定了保密范围,己方应更注重该范围包含自己需披露的信息。另外,己方为在谈判中获得优势,避免对方哄抬价格,往往不希望对方向其他潜在买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细节等。


综上,通过明确好自身在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己方能更好地确定如何在保密协议中维护自身利益。


要点二:协议签订的目的(Purpose)

保密协议的目的条款,一般约定了双方合作并相互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例如为某一项合作的开展等。该条款在保密协议中一般体现在开头的“鉴于”(“whereas”)部分,双方可通过如“乙方已确认有意向参与某项目,为推进该项目,双方将向对方披露下文定义的保密信息……”(“The Party B has confirmed its intention to participate in XXX. For the purpose of the execution of XXX, the Parties will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defined below.”)等条文来约定保密协议的目的。


由于目的条款不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可能不容易引起重视。然而,若保密协议的目的不够明确,存在歧义,则可能出现对方滥用协议索要己方保密信息,从而间接增加己方风险。例如,在LNG领域,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可能在于推进LNG供应招标项目(“official Request for Proposal for LNG supply”),但在某些情况,相对方可能会要求在上述目的条款中加上“及寻求其他潜在商业机会”(“and searching for other potential business opportunity”)等语句,扩大协议签订目的。若同意对方要求,未来对方可能以此为据,将所有要求己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都合理化为“寻求其他潜在商业机会”的行为,进而导致己方保密信息被滥用、泄露的风险。


因此,为保证信息安全,建议己方在保密协议的目的条款中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避免对方过度索取己方保密信息的情形。


要点三:保密信息的范围(Scope)

在保密协议中,保密信息的范围指被认定为保密信息并受协议保护不被泄露的信息范围。部分保密协议要求信息接受方对于从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any and all information of any kind”)均履行保密义务。


然而,考虑到在LNG贸易中,保密协议的签订往往只代表双方合作意向的第一步,后续双方随着进一步深入沟通可能签订如LNG购销协议(“MASTER L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确认函(“MASTER L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等,其中可能历经涉及大量沟通与谈判。故此,部分保密协议可能会只考虑对其中部分重要信息(比如书面文件等)进行保密。其中,接收信息更多的一方可能一般会要求约定披露方标明“保密”或“机密”的信息才构成保密信息,以减少可能主张保密信息的范围。


要点四:保密的例外情形(Exceptions)

保密的例外情形条款,指在保密协议中,双方一般会约定部分对象,例如自己的员工、关联公司、外部顾问、融资方等作为保密的例外,信息接收方可向其披露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而在LNG进口贸易中,由于天然气从陆地或者海上开采后需要经预处理(液化)、储存、装船、运输和接收站储存等步骤,其产业链上、中、下游的厂商都可能成为可披露信息的对象,但可披露对象的增加又会进一步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的风险,故这需要己方在与对方沟通后达成某种降低风险与推进合作之间的平衡。


例如,LNG运气船卸货必须依赖港口专门的LNG接收站,考虑到LNG接收站项目公司在产业链中参与LNG采购、储存、气化及分销等多个环节,LNG买方可能需要提前与LNG接收站提前沟通,确定交付窗口期等事项,以确保正常收储到岸LNG。由此,己方可能倾向于将LNG接收站相关方纳入可披露对象范围。而作为卖方,对方可能需要提供一定信息给气源地的相关方,如天然气开采项目的合资企业方(“joint venture parties”)以保障气源地及时供气。


再例如,LNG船在到达终端站之前,可能需要向作为政府机构的当地海关预报船期、预约通关、提前申报,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相关入港费用。特别在目前疫情严防严控的形势下,LNG接收方还需配合登临检疫方案、货物检验鉴定计划等。在办理程序过程中,海关可能会要求己方提供涉及保密信息的材料,如要求己方出具形式发票及相关上游合同以证明LNG货物的国际贸易属性。这类材料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是否能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就成为双方在审查保密协议时的关注重点。


要点五:违反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Remedies)

一般而言,违反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最常见的便是赔偿损失(monetary damages)。此外,协议还可能列举采取特定措施(specific performance)、申请禁令(Injunction)和其他任何可行的救济方式。其中,申请禁令指的是由法院出具指令禁止违约方作出披露、使用保密信息等行为。接收信息更多的一方一般同意损害赔偿,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信息披露方可以申请禁令,可能成为双方之间的争论点。信息披露更多的一方往往要求在其怀疑或者其认为保密信息有泄露时,有权申请禁令。接收信息更多的一方一般则会拒绝把申请禁令作为救济方式,或者要求在申请禁令的前提下加入合理的标准或者有相当程度的证据。原因在于,争议解决机构一旦下达禁令,申请方就可能在各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禁令。届时,除了双方之间正开展的项目可能被迫中断外,己方上下游已完成的项目、正在进行的项目和即将开展的项目,都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违反保密协议的间接损失是否排除也是审查保密协议时双方考虑的因素之一。


要点六: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Dispute Settlement)

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一般包含争议解决机构(“JURISDICTION”)的指定和适用法律(“GOVERNING LAW”)的确定。一般情况下,交易方之间可约定由己方、对方或者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并可以选择保密协议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并不一定需要相一致。例如:双方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但由新加坡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机构(“any dispute, claim or controversy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finally and exclusive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从己方角度,如果争议解决机构或者适用法律不为己方熟悉,可能会导致较高的潜在纠纷成本(例如需寻求当地律师对保密协议的法律意见、发生纠纷后需在当地聘请律师等)与败诉可能性,故己方应以自身最熟悉为选择原则。


然而,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机构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往往最能体现己方与对方的地位和市场力量。强势一方会倾向于要求选择自己当地的争议解决机构和自己熟悉的法律,而相对弱势一方往往很难说服对方改变此类选择,但又会担心对方选择其当地的争议解决机构会获得优势。而天然气市场又极易陷入双方地位不平衡的情况。就以现今为例,目前全球的LNG进口贸易明显处于卖方市场:由于俄乌战争及伴随的西方对俄制裁,再加上管道运输在北溪管道爆炸事件的阴影下不确定性极大增加,LNG更受全球买家的追捧,而LNG价格、供应量的压力也可能从上游至下游传导,越下游的企业越可能受到压力,乃至于议价、议量空间都被大大压缩。故此,若天然气交易属于卖方市场,己方相比于对方不具有地位优势,则对方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选择中国大陆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


故此,己方在最初沟通中可尝试建议对方接受我国境内有名望的涉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等,这些仲裁机构一般拥有不同法律和语言背景的仲裁员,可胜任涉外交易争议的案件审理。若对方处于强势地位且不愿在中国境内解决争议,可以考虑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具备适用海洋法系、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对外交流频繁等优势),次之考虑新加坡仲裁机构(“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具备汉语为官方语言、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靠近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气源地等优势),再次之考虑其他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


要点七:涉俄制裁背景下的合规考量(Compliance Under The Sanction))

在俄乌战争背景下,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和地区不断出台对俄经济制裁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天然气上下游贸易。根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发布的“50%规则”,一旦俄罗斯相关实体和个人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管理的经济制裁领域的黑名单),其持有超过50%权益的实体也将受到同等制裁。这意味着在LNG贸易领域,为避免受制裁影响,己方需从合规角度,重点关注未来投资项目上中下游合作伙伴及供应链的筛选,追根溯源关注合作方是否涉及被制裁对象,并在面临涉俄制裁审查中及时披露审查交易主体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区是否涉及被制裁地区、原材料潜在来源、企业自身涉及供应链的资金结算点与物料的来源及流向等信息。


基于此,尽管保密协议的签订一般属于双方沟通的前期阶段,也不会对双方的实际购销情况产生重要约束,考虑到制裁方面合规,己方若与经尽职调查认为可能涉及俄罗斯的天然气供应商开展合作,应同时就涉俄方面信息披露的范畴、频率、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审查等内容进行特殊约定。

 

结    语
目前,俄乌冲突加剧,全球能源市场价格动荡、供应链不确定性急剧增加。在此背景下,己方根据我国需求开展包括LNG等天然气进口贸易,也是保障我国能源供应稳定、促进我国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然而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笔者认为:己方应在最初接触中便充分考虑各类因素,审慎完成保密协议的审查并在最大化维护己方利益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安全地踏出第一步,方能促使双方的合作合法合规,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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