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条例》,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是私募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私募基金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形成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完整监管体系,从而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
《条例》全篇共7章62条,根据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条例全文详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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