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针对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利用“爬虫”软件获取短视频平台数据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告丁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他人处购得涉案“爬虫”软件,该软件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比如相关用户的用户名、UID等信息,还可以实时抓取视频评论区、直播间观众的账号、性别、留言、作品、点赞等用户信息。丁某在明知该款软件系未经授权并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后非法获取数据的情况下,仍购买该软件代理权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法官提醒,互联网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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