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故宫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12-30    来源: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白皮书结合北京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及司法保障工作情况,聚焦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梳理分析了相关领域的司法保护现状、重点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努力构建相关司法服务保障体系等工作举措。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同时发布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我所合伙人王淑焕、肖越心律师团队代理的“故宫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基本信息

一审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283号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2799号

原告:某博物院

被告: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


案  情

某博物院曾于2010年与四川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某博物院对四川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三年。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经某博物院同意,四川某酒业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生产销售“故宫液”酒,并进行虚假宣传。北京某商贸公司自2017年起与四川某酒业公司合作,先后在京东、天猫等开设专卖店,销售“故宫液”酒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某博物院主张,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四川某酒业公司赔偿某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赔偿某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四川某酒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故宫”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四川某酒业公司虽提交了某博物院与其签订的为“故宫酒”系列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的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监制合同到期后,某博物院同意对涉案“故宫液”酒进行监制,并同意四川某酒业公司继续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进行商业宣传。“故宫”是某博物院名称中知名度较高并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鉴于四川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故宫液”酒瓶包装盒标注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中包含某博物院“故宫”字号,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四川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博物院对“故宫”字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损害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字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了博物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对于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其字号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益。本案维护了我国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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