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规范涉税产品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产品检测,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生产、经销、存储、使用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单位,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涉税产品检测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涉税产品,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
第四条 涉税产品检测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经商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合开展涉税产品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
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涉税产品检测。
第六条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生产企业信息采集机制,组织企业定期报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仓储设施、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涉税产品复检所需费用,视复检结论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或受检单位承担。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涉税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
《暂行办法》全文详见: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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