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中船舶侵权责任归属

2023-09-22  作者:许安康、臧亚婷  

在目前的船舶运输中,船舶所有权人或者光船租赁人是不从事船舶经营管理,而是委托他人对船舶进行具体经营管理,此种情况是常见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个体或者合伙船舶,通常是委托正规且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的规定中,可知船舶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原因,即为通过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可以解决船员聘任、安全管理、货源组织等方面的问题。

 

一、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管理人与船舶所有权人签订的,由船舶经营管理人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舶所有权人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特点实行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船舶经营管理包含对船舶经营和管理两层含义,在船舶经营活动中,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存在实际占有或控制,并可获取船舶收益,对外要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而在船舶管理活动中,船舶管理人并不一定对船舶享有直接的占有、控制和获取收益的权利,那么此时也当然对外不必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实践中,多数的船舶经营人即为管理人。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本质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方提供船舶,另一方以其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对船舶经营管理承担相应责任。船舶经营管理合同不涉及民事主体的地位,仅涉及合作的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以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二、船舶侵权责任归属问题

通过检索相关判例,笔者发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船舶在经营管理期间,与他船或者其他设施发生碰撞,船舶经营人在该侵权事件中的地位。这类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船舶经营人能否向侵权人提出索赔;二是船舶经营人能否成为被索赔的对象。


第一,关于船舶实际经营人,因他人船舶的碰撞所造成的船舶损失,能否就此向侵权方请求船舶损害赔偿问题,这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请求船舶损害索赔是船舶所有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未经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人,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即使是该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因其未经登记,也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该条款中可知,船舶经营人不能够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船舶经营管理人虽然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损害赔偿,但能够以实际受益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因为,作为船舶的经营管理人,其对船舶虽没有所有权,但是却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侵权人所有的船舶的碰撞造成了其合法权益的损失,受损方有权就船舶的损害请求相应的赔偿。船舶受损后,船舶经营人因需对船舶维修而受到损失是客观事实,有权以船舶实际经营人的身份提出船舶损害赔偿请求。此时,船舶经营管理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其诉讼的依据是侵害人对其造成侵害后,受损方和侵害人两者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诉只要符合有关构成侵权的诸要件即可,并不一定是要以船舶的所有权能的具备为前提,受损方这时拥有的是一种特定的债权。


第二,在船舶碰撞中,受损害方能否向船舶经营人主张权利,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船舶经营人是船舶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人,船舶侵权是在船舶经营人掌控之下发生的,船舶经营人是船舶的实际受益人,理应对船舶的侵权承担责任。那么,船舶所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船舶所有权人是船舶的所有者,对于船舶与他人碰撞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该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碰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尽管司法解释规定船舶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也不能排除船舶经营人对船舶碰撞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船舶所有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船舶经营管理合同规定,向船舶经营人追偿;另一方面,船舶碰撞的受害方可以将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受害方为能够充分受偿,其会将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典型的受害方向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案例便是,在之前影响广泛的九江大桥垮塌案中,九江大桥的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船只南桂机035号的所有人杨雄和经营者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九江大桥因被撞断无法通行而损失的6个月的过桥费,共计2558万元。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