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行为引发侵权,处理路径为何?

2024-08-13    来源:中国矿业网

▶争议焦点

因越界开采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由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重复导致的,是否构成越界开采的关键在于是否超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允许的矿产资源的开采范围,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范围的界定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那么实务中出现此类侵权纠纷,正确的处理路径是什么?


▶案情介绍

2012年,中石油公司授权长庆油田分公司行使探矿权和采矿权。2016年,兰天公司与延长石油钻井公司签订合同,承担天然气钻井工程。2017年,兰天公司在榆林市横山区进行钻井作业,长庆第一采气厂认为该井位在其采矿许可范围内,遂提起诉讼,要求兰天公司停止钻井、撤离设备、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后经陕西高院再审,指令横山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再次驳回原告起诉。


▶分析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长庆第一采气厂主张兰天公司在其矿区范围内非法钻井开采油气资源,根据其提供的采矿权许可证载明,兰天公司钻井开采位置确实位于长庆第一采气厂矿区范围内,但兰天公司亦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钻井开采行为合法。因双方均证明己方拥有合法钻井开采的资质,在原被告均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并不能确定兰天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矿权范围,而矿权范围因行政机关审批时存在争议,故当事人只能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9条的规定: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重复或者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该类案件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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