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科技无法完全避免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发生,必须在其上路前便预设碰撞程序。个性化伦理设定不但会造成“囚徒困境”,而且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故有必要依照法律规范制定相应决策。乘客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受益者,与险情存在因果关系,并非置身事外的中立者,不具备法律上优先保护之理由。保全多数人的功利主义与掺杂多种计算方式的综合考量理论在本质上均属于“为生命定价”之行为,忽略了不同个体间的差异,存在侵犯人性尊严之嫌疑,同样不足取。在现代社会,原则上应当由个体自行承担风险,故不应为自动驾驶汽车设置对生命的紧急避险程序,仅应当配置减速程序以减轻其遭受的撞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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