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修订工作,起草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5日向社会公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2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正文部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在原有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基础上,增加了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商业秘密相关概念。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
(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为适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关口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移,本章在原规定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内容。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五)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本章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管辖权、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本章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等内容。
(七)附则。一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二是明确商业秘密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规定。四是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日期和原规定的废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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