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对唯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违规事实:
经查,北京唯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北京唯信于2021年1月与中企长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长城)签署《私募基金产品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北京唯信协助中企 长城成立“唯信量子长城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城一期基金”),中企长城向北京唯信支付费用3万元,基金经理由中企长城指定人员龚月茗担任,并在北京唯信挂职,龚月茗负责基金投资交易和投资人沟通等事项,“长城一期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权属于中企长城。“长城一 期基金”于2021年2月在协会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于2023年12月完成清算,登记的产品投资经理为龚月茗。北京唯信于2022年4月与龚月茗签署《私募基金产品合作协 议》,约定北京唯信协助龚月茗成立“长城一期基金”,龚月茗向北京唯信支付费用3万元,基金经理由龚月茗担任,并在北京唯信挂职,龚月茗负责基金投资交易和投资人沟通等事项,“长城一期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权属于龚月茗。根据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记录显示,龚月茗通过北京唯信自2021年1月向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于2023年 12月注销基金从业资格。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北京唯信向协会提交定向披露说明,载明北京唯信通过协会平台定期向“长城一期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信息;经查询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北京唯信未向“长城一期基金”投资者定向披露基金产品信息。北京唯信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长城一期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介绍了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目录(仅罗列目录条目)、基金管理人概况、基金托管人概况等内容,没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信息。北京唯信上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募集 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唯信价值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唯信价值基金”)系北京唯信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唯信价值基金”于2017年8月在协会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于2024年8月完成清算;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北京唯信向协会提交相关说明,载明北京唯信 2018年搬迁办公场地时遗失部分备案文件,后因产品发行时间过久无法找投资者补发。北京唯信上述行为违反《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作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处罚结果: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北京唯信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解析:
本案典型反映了私募基金行业常见的三类违规问题:
1. 管理职责空心化:部分机构通过“通道业务”“挂名基金经理”等方式规避实质管理责任,将基金运作权转移给外部主体,严重违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2. 募集信披不充分:在基金销售阶段未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
3. 投资者保护流于形式:适当性管理资料保存不善,无法证明管理人已履行风险匹配义务,埋下纠纷隐患。
对私募机构而言,需严格履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义务,确保管理职责实质落地、募集信披完整合规、投资者资料妥善保存;对投资者而言,应关注管理人的合规记录与信披透明度,警惕“通道型”基金产品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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