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对李震诉阿里巴巴等垄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根据生效的28号处罚决定可以初步证明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及天猫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在2017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滥用该地位,限定用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排除、限制了我国境内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鉴于被告的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停止且已经整改完毕,法院未支持停止垄断行为的诉请,但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李震合理开支1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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