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3-02-22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保障体检质量,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出台本《通知》。《通知》重点梳理汇总了法律、国家标准等规定需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类别,规定了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的条件,明确了体检经费的保障,对体检工作程序也提出了要求。


一、哪些人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下人员须进行预防性体检: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

3.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6.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8.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9.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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