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统筹活力与秩序,更好地规范服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优化便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办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企业名称规范
1、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2、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
3、进一步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五种情形;
4、细化企业名称冠“中国”等字词企业集团名称相关规定;
5、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应当满足的条件。
二、细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1、细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
2、规定申报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四种情形;
3、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自豪相同的情形。
三、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
1、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2、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并责令企业变更;
3、对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应依法规制。
四、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规定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具体程序,包括级别管辖、申请和受理流程、争议调解、审查和处理、简易裁决程序等。
五、明确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职能
1、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
2、增加总局对省局工作授权的规定;
3、增加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向总局报告制度;
4、加强对企业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管理。
《办法》全文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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