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付款二维码取财,比偷换或覆盖他人收款二维码取财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准确定性的难度更大。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既有主张定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也有主张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尽管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占绝大多数,但这样定性处理与盗窃罪成立的基本原理不符。相反,只有以诈骗定性才能正确揭示这类犯罪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还须根据被害人的付款二维码账户是否绑定信用卡或银行卡账户,以及转账支付的资金是二维码账户留存的资金还是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分别定为普通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全文详见:冒用他人付款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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