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1.案件背景
被告人:陈某,原北京某公司财务总监。
犯罪事实:2021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以公司名义非法购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价税合计1786万余元,票面税额101万余元。通过资金回流手段为公司中高层人员少缴个人所得税。
案发及后果:2022年7月14日陈某被抓获,案发后其个人及公司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
2.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一款)。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3万元。
3.审理程序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3万元,扣押手机发还。
二、争议焦点
1.控辩双方核心争议
公诉机关:强调陈某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法惩处,但认可其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
辩护人主张:
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
已补缴税款并弥补国家损失,社会危害性降低;
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符合保护民营企业政策。
三、法院观点
1.犯罪事实认定
陈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确凿,证据充分,构成《刑法》第208条规定的罪名。
2.量刑依据
从轻情节: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刑法》第67条第三款);
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
补缴税款、企业合规整改(体现修复社会危害)。
法律适用:综合《刑法》第52条(罚金)、第72条(缓刑)等条款,判处缓刑并罚金。
3.裁判结果
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辩护意见部分合理,最终判决缓刑及罚金。
四、税收政策与法律点评
1.违法性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实行严格管控,非法购买行为直接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法》第208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政策导向:本案中,陈某通过资金回流少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避税手段,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相关规定。
2.合规整改的司法意义
企业合规从宽: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验收,体现近年来“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尤其是对民营企业经营保护的倾斜。
修复性司法:补缴税款、缴纳罚金等行为减轻了实际危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缓刑适用的合理性
条件匹配: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可控,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
警示作用:缓刑判决兼顾惩罚与教育功能,避免因短期监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五、总结
本案反映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时,既注重维护税收秩序,又兼顾民营企业保护的平衡。通过认罪认罚、合规整改等机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来,企业需强化财税合规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而司法实践中“修复性措施”的运用或将成为类似案件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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