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五条,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并采取列举方式,对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范围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同时,对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做了原则性要求(第十、十一条)。此外,《征求意见稿》针对信息的管理及使用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对获得的基础信息及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二是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使用(第十八条);三是明确了信息保存、使用的具体要求(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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