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彦聪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用户周彦聪因疑其购物信息被泄露而要求唯品会披露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但经联系唯品会客服、向唯品会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邮件未果,故起诉要求唯品会披露所收集的其全部个人信息,并删除所有非必要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的客体“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信息本身,还应该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情况。关于周彦聪诉请清单中“账户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收货信息”“购物习惯”等信息为唯品会实际收集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昵称”信息虽由唯品会APP自动生成,但其仍属个人信息,应当披露。“浏览记录”及“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信息” 是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判断个人信息是否被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唯品会应当依法披露,披露成本高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
关于“第三方SDK收集的个人信息”,现有证据未能显示唯品会收集了上述信息,故周彦聪要求唯品会向其披露第三方SDK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案涉个人信息的披露方式,仅提供查阅途径不能视为已满足周彦聪复制个人信息的请求。复制权,一般应当理解为提供副本,副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为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从减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披露成本、方便个人查阅的角度,唯品会应当选择便于查阅的方式向周彦聪提供个人信息电子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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