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实,从2021年开始,四川省就出台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路径。本次《办法》的颁布,实际也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在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企业用工风险。《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基于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团队特就《办法》作出以下分析和提示:
一、适用人员范围
关联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解读与提示:针对超龄从业人员取消了“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限制,即使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即可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第二,对年满16周岁实习学生,进一步明确为三类实习学生,即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实习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的学生,而“由学校统一组织”不再是唯一的类别,未再将实习是否“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判断条件,可以说基本覆盖到了所有的实习学生,范围更广。
二、如何参保
关联内容:第四条 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以及《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前往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
解读与提示:用人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准备《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与拟参保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等协议书,前往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主体及缴费基数
关联内容: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解读与提示:《办法》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相较于此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办法》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四、劳动关系问题
关联内容: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与提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办法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不作为劳动关系的依据,该规定可以打消用人单位参保是否等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疑虑,有利于促进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参保得以落地实现。
五、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关联内容:第八条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提出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其相关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解读与提示:《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并化解自身工伤事故风险,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同时,《办法》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不执行《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六、重申不得骗保
关联内容: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解读与提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骗保行为的不仅需退回社会保险金,还将被处以罚款。实际上早在2019年,人社部就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作为可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情形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方面,用人单位应注意做到如实申报,避免给自身带来风险。
《办法》全文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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