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承办无产可破、执转破等案件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成都破产管理人行业的良性发展,规范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公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收取对象
第三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成都市两级法院指定办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基金收取对象为本办法生效后(以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日期为准),本协会会员及会员与非会员单位的联合团队承办的案件。
第三章 公益基金的来源
第五条 公益基金的来源:
(一)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在办理成都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时取得的报酬,分段收取:
1、50万元(含本数)以下,不收取;
2、50万元—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1%;
3、100万元—3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3%;
4、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5%。
(二)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公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收取方式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管理人在承办破产案件时,需向法院提交缴纳破产清算公益基金承诺书,承诺在法院决定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中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标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公益基金账户。
第七条 本协会对会员单位承办的无产可破案件的补贴标准以3万—10万为区间,最低补贴3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协会将结合公益基金收取情况浮动发放补贴金额。当公益基金池内资金不足以完全支付补贴款项时,未得以支付的案件轮候至公益基金池得到补充后按批准的顺序支付。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公益基金的申请条件为无产可破的案件。具体表现为被清算企业无财产或无资料、无人员;被清算企业无财产可用于清算工作开展;财务报表显示无现金,也无可快速变现的资产;被清算企业银行账户无余额;司法强制执行开展多年无果等。
第九条 会员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发现案件无产可破,需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公益基金申请;案件办结后,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领取基金补贴。
第十条 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的公益基金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会长会议决议,由会长会议最终确定是否发放公益基金及公益基金发放的确定金额。
第六章 公益基本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取得的公益基金原则上用于协会会员经办无产可破案件的补贴。特殊情况下,如需用于与协会日常办公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需经秘书处申请,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协会在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有明确指向的,理事会核实情况后,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安排公益基金的流向。
第十三条 公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益基金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公益基金的日常收取和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建立问责制,如发现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公益基金,需追回公益基金,并公告惩戒,取消其会员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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