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相关要求,我委组织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规章名称和完善整体结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对规章名称予以修改调整,由《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篇章结构对章节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细化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级别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践工作需求,对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级别管辖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
三、完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相关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细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要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并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予以进一步优化。
四、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性要求,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请回避等权利,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权利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的期间。本规定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同时废止。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详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