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预防和干预责任:
1.明确重要互联网平台的6项义务。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
(1)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2)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产品或服务;
(3)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
(4)制定平台规则显著提示未成年人行权和救济途径;
(5)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产品停止提供服务;
(6)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2.加强重点环节内容规范。产品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产品应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在线教育网络产品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3.强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除需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外,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
4.强化防沉迷干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情况。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产品应设置青少年模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并为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产品要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防沉迷游戏规则、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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