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税务稽查对涉税刑案影响

2025-12-04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案例编号2024-05-1-144-001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单位是否存在应缴税款。公诉机关认为,税务部门已认定被告单位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 ,应补缴税款,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存在应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认为,被告单位虽以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但该部分支出实际发生,不应补缴税款法院认为,鉴于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确定被告单位是否存在“应纳税款”的证据之一,应当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审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被告单位是否存在应纳税款,仍需对被告单位的实际支出情况及留存的凭证进行审查。经审查,被告单位会计账簿混乱、记载不规范,问题发票对应的支出,无法明确去向,且无购货合同、提货记录等凭据证明货物流情况,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单位存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被告单位应当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数额补缴税款。被告单位欠缴应纳税款,并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税款追缴,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启示:

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纳税人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意见、积极提交证据,一旦稽查程序双方未达成一致仍存争议,由于纳税争议需遵循清税前置规定,纳税人在无力缴纳税款情况下,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提起权利救济,处理决定则属于生效文书。此时,如果案件进一步进入刑事程序,则《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据效力又转化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裁判案例中,法院虽最终采纳了处理决定书认定的相关数额,但裁判理由中充分说明了并非《税务处理决定书》具有免证效力,而是仍将其作为证据看待,通过全面查证被告单位账簿凭证、货物凭证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最终认定处理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对涉税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认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机关移送的文书类证据提供很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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