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转包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争议焦点:
1、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及损失的认定问题;
2、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认定问题;
3、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1日,古浪鑫淼公司与承包方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18800万元。同年9月10日,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显通公司,并与山东显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山东显通公司对该工程又进行了转包,于2014年2月,由山东显通第五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陕西建工一公司签订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不包括钢结构部分)。以上三份合同均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陕西建工一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14年4月10日,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原宝鸡市森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分包工作明细表为准,工程造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又将工程劳务转包给李广柱施工。
2014年9月15日,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向山东显通公司做出停工通知,要求山东显通公司将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于2014年9月30日前撤场,自10月1日起不再承担这部分停工损失,并将北京世纪源博公司提供的钢筋等材料退回。2014年10月实际施工人李广柱与古浪鑫淼公司两者达成合意,李广柱继续进行了后期工程施工,双方因后期施工引起的纠纷已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67号判决作出处理。
另陕西森茂闳博公司与李广柱为承建涉案工程租赁了起重机等建设机具,其中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建筑机具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9月30日。
另查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已支付山东显通公司工程款7500000元、劳务费487561.86元;山东显通公司已支付陕西建工一公司工程款5609469元;陕西建工一公司已支付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工程款5415672.96元;古浪鑫淼公司直接支付陕西森茂闳博公司的现场施工班组费3896913.50元。审理中,经陕西森茂闳博公司与李广柱申请, 一审法院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裁判理由: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及损失的认定问题
北京世纪源博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分包给山东显通公司,之后又进行转包,以上分包及转包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各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就陕西森茂闳博公司与李广柱已完工工程,发包人及转包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作为工程价款,而各方之间并未进行结算,故无法依据合同进行计价。经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及李广柱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甘金工鉴字(2019)第 190-1 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所主张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认定问题
经审查,对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主张的因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所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因案涉鉴定报告中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期间租赁费 739643.20 元,已经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故原判决对此未支持,并无不当;而对于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因已经在(2017)甘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中处理,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判决未支持此损失,并无不当。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违法转包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主张由以上主体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该条所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合同无效为适用前提,古浪鑫淼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的发包合同有效。
并不影响该条的适用。故原判决依据该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发包人古浪鑫淼公司承担案涉工程欠款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关于原判决对工程款支付主体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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