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5-09-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现第238条)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至第2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等,该相关规定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系统吸收,并对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119条、第123条至第127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及裁判标准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以下简称《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作出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定逐步完善。


《解释》共23条,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作出规定。第1条至第10条为程序规定,主要包括案件的管辖、多重查封的起诉、生效判决的效力、关联诉讼请求的审理、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第11条至第20条为实体规定,包括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以房抵债债权人、以房折抵工程款债权人、被征收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承租人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第21条规定了虚假诉讼防范,第22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对前述相关条文的参照适用,第23条规定了《解释》的施行时间等。


《解释》全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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