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浙江省人大表决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
《条例》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拓展公共数据范围。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
三是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
1.要求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
2.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3.要求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四是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1.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2..建立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3.提高数据共享及时性,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
五是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
六是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
七是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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