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5-03-17    来源: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贵州省采取“小快灵”立法正式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三个颁布实施交通执法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27条,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1.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相对集中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2.规定交通综合执法主体资格

《条例》明确了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中,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可以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实施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3.进一步强化规范行政执法

《条例》从第十至十七条从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制定和使用裁量基准、强化行政处罚、统一制式执法文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提取并归档保存。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重复检查和无效检查。


4.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装备及办公场所配备等进行了明确。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执法服装、执法车船、执法装备、办公场所等。


5.积极建立执法机制

条例》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八至二十条,明确了执法管辖、非本执法机构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执法机构之间协作配合、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等协作联动机制。如《条例》明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处罚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其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财物等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执法条例》全文详见: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