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在大湾区内内地和香港间通过安全互认方式进行大湾区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互认的认证及认可依据,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按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互认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请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认证的方式或自愿申请加入由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个人资料转移认可名单”,进行大湾区内内地和香港之问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指南》全文详见: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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