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厦门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数据合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权利人诉求保护的SMM价格数据系采用独创的算法进行深度分析整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自采型衍生数据产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该数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和独特的竞争优势,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电子数据鉴定的方式对各被告后台庞大的历史数据库形成时间及篡改可能性进行鉴定,认定各被告的后台数数据发布时间存在篡改可能,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数据形成过程并初步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下,结合各被告经法院释明,始终未提供初步证据佐证其数据来源且对发布的错误数据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推定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
同时,法院还综合考量数据获取者、数据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原则,在数据流通和权益保护中寻求平衡,认定简单搬运数据的行为无益于消费者福祉,被诉侵权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权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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