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案例指出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

2022-12-07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指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并胜诉。判决生效后,施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程某因此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控无可供执行比特币,遂主持双方执行和解,达成一致折价赔偿。此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执行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明确其财产属性,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同时指出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应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判断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虚拟货币交易流通为国家所禁止等考量,购买返还交付略显强人所难,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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