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办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全文及有关解读详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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