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共27条,在遵循仲裁基本制度的原则下,结合海南自贸港仲裁发展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着重在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上进行了变通和创新,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根据《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均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规定》同时对临时仲裁规则、收费标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选择等作出规范,还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依法审查裁定和执行保全措施;临时仲裁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由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推荐的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披露该仲裁员的基本信息并经仲裁机构确认。
《规定》全文详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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