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就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权利义务、虚拟财产转让、网络消费欺诈、直播带货等问题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稿》主要要点如下:
一、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责任一概转嫁平台内经营者、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等格式条款的,经消费者主张应认定无效。
二、网络店铺转让未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将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后,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可依消费者主张认定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家买评刷赞可导致合同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四、直播营销平台未落实实名制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五、外卖餐饮平台未尽审查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外卖餐饮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可以消费者主张认定其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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