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2024-09-13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彭某某在直播中明显针对原告品牌,发布了严重不实、带有强烈贬损意味的评价,其视频标题及内容均带有较强烈的主观感受,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同时,被告参与了视频内容、标题等的制作。被告的行为系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金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知名度、被告所发布言论系在“618大促”期间等因素,判决被告彭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并在某平台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法官指出,经营者的商业评论应当客观真实,主播直播应当善意发挥自身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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