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灵工业务,员工补税,开票方虚开发票罪移送

2025-12-04    

导读:

案件检查期限从2023年8月31日到2025年11月19日

检查涉税属期从2020年8月4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取证方式

河南某稽查局对平台公司立案,到受票方上海某公司调查取证。


基本案情

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工资较高,公司联系通过河南某平台公司,将销售人员工资薪金转换为经营所得,平台公司向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26万元,后将资金转至销售人员家属账户。上海公司在2022年10月已补缴相关税款。2025年11月20日,河南某稽查局对河南平台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定性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2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5〕55号


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3年8月31日至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市**县**乡税务所对面**室)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在对你公司委托代开人员信息核实过程中,抽样联系了部分被代征纳税人,在联系被代征纳税人施*、张*华时二人表示是其配偶之前在***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时,因销售人员工资较高,***公司通过平台操作后,平台公司将工资薪金转给二人配偶来进行避税,施*配偶李*兴、张*华配偶鲁*轩在询问笔录中表明他们不知道你公司二人及配偶从未在你公司平台注册账户,也未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李*兴、鲁*轩已经按工资薪金重新计算并补缴了个税和滞纳金,税款已入库至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检查人员在***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取证时***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有部分员工薪酬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2022年发现该处理不合规,已于2022年10月补缴了相关税款。


施*、张*华与你公司没有发生过实际业务,你公司却用二人名义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委托代征申报征收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你公司对施*委托代征税额10776.7元,对张*华委托代征税额10479.33元,因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只显示一人名称,在企业未提供代开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你公司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查询到2021年10月9日代开发票号码为0075283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标注代开企业名称施*,代开企业税号320924198007092114,该张发票金额4,856,987.17元,税额145,709.62元,价税合计5.002,696.79 元,未查询到备注栏标注张*华的代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李*兴、鲁*轩询问笔录及补缴税款资料;

证据二:***供应链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资料;

证据三:委托代征申报征收情况统计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份,金额4,856,987.17元,税额 145,709.62 元,价税合计5,002,696.79 元,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20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