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一审判决,认定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2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在抖音视频中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介绍虚拟数字人Ada场景应用,以及记录真人演员与Ada动作捕捉画面的视频。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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