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 年第 4 期)》发布。报告称,深圳证监局近期通过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辖区部分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明确规定,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资金,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在《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 年第 4 期)中,深圳证监局通报了三类典型问题: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 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 POS 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 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 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 200 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深圳证监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规意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人登记义务、基金备案义务,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