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纠纷新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力支撑与“退一赔三”实践

2025-05-07  作者:于洁、陈嘉棋  来源:泰和泰西安办公室

引  言

医美热潮下的纠纷隐患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猛,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部分医美机构资质不全,医生缺乏专业资质却违规开展手术、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等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大多数医美纠纷最终体现为“外形问题”,实践中经常无法评定“伤残等级”,按照常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鉴定定责+鉴定伤残项目的思路无法全面维护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鉴于医美纠纷中涉及的医美手术费普遍较高,有医美消费者尝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思路进行维权,但大多以失败告终。对于医疗美容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能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全国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议。


我所合伙人于洁、律师陈嘉棋代理的陕西省首例法院支持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并支持“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该案例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刊报道【1】,为全省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及医美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一定参考与借鉴。


案情回顾:美丽 “陷阱” 里的权益纷争——小张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张因双侧乳房肥大影响外观,于2020年9月22日在被告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新医疗美容诊所处接受“双侧乳房缩小术+乳晕缩小术”,支付费用69800元。术后经卫生行政机关调查,诊所为小张开展的手术属于三级以上手术,超出其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范围,且实施的 “局麻 + 笑气诱导麻醉” 属于全麻范畴,超出卫生审批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小张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并三倍赔偿医美费用,同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代理意见】

我所合伙人于洁、律师陈嘉棋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原告为满足美化形体的个人生活需求而接受橡皮擦诊所提供的胸部整形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内容系医疗美容项目。原告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而被告诊所作为医疗美容机构,以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特征。据此,本案所涉医疗服务合同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本案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六)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故意掩饰或者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本案中,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介入调查后,采纳我所两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诊所不具备为原告进行手术的相应资质,最终决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诊所明知自身无资质开展相应手术,仍为一己私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可以进行手术,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所合伙人于洁、律师陈嘉棋代理意见认为,小张接受美容服务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需要,具有消费色彩,属于消费者;被告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案涉医疗服务合同适用消法调整。医疗美容诊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资质范围等关键内容,构成欺诈,应向小张退还医疗服务费 69800 元,并三倍赔偿 209400 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法条精析:消法为医美消费者撑起 “保护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美服务中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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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调整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活动,虽然被告公司主张医疗美容行为具有专业性、风险性、创伤性和侵入性,不属于普通消费行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医美服务的目的是改善外观,属于个人生活消费需求,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同时,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医美服务,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区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也符合消法中经营者的特征,不应因“医疗行为”特殊性被排除。


消法旨在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医美消费者在面对专业医美机构时,往往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信息严重不对称,在服务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将医美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也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能够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除美容外科,也将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列入目录。也就是说,包含口腔种植在内等领域的纠纷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虚假宣传、使用劣质种植体、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亦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维护自身权益。【2】


欺诈行为与“退一赔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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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则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全面、真实、明确地告知机构资质范围、手术等级等相关信息。本案中,医疗美容诊所未向小张充分说明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资质范围等重要信息,导致小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接受手术的意思表示,而诊所在营业场所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也并不足以证明医美机构对消费者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因此,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隐瞒事实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医美纠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下,基于医美机构的欺诈行为,便可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要求医美机构履行退还医疗服务费并三倍赔偿的“退一赔三”义务。医美纠纷适用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条款,也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结   语

医美行业蓬勃发展,却也乱象丛生,医美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宗旨在于保障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美消费者选择接受各类医美服务,诸如手术整形、皮肤护理、微整注射等项目,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更美生活、提升个人生活品质,这一消费目的属于满足个人生活需求的消费行为,理应被纳入消法的保护范畴。


同时对于医美行业而言,医美服务往往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至关重要。医美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告知服务相关的关键信息,若医美机构故意隐瞒这些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对服务风险和质量缺乏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医美机构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医美机构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美服务,从而维护整个医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注   释

[1] 西安中院,警惕“医美陷阱” 法官教你“避坑”

[2] 参见(2021)鲁0602民初2938号判决书


本文仅摘录案例中与本文探讨主题相关的部分内容,案件信息经隐私处理,如需引用或者阅读完整内容请与原文书核实。


原文链接详见:泰和泰研析丨医美纠纷新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力支撑与“退一赔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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