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

2023-09-15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29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双向考评改革工作阶段性成果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涉企案件专项督办行动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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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四川高院审管办副主任文剑发布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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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

案例2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3   “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

案例4   “青花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5   优酷公司与堆氧公司、点才人力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6   王德彬等人涉黑案

案例7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案例8   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案

案例9   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案例10  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1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高效重整化解债务,危困国企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原是四川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煤炭产业集团,是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能源企业。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股份)是川煤集团核心经营实体。自2005年组建以来,川煤集团下属煤矿累计生产原煤总量超过1.80亿吨,年产量占四川省原煤产量30%以上。同时,川煤集团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电煤供应基地,自组建以来贡献电煤约1.10亿吨,承担了枯水期、节假日四川省电煤80%的供应任务。


近年来,受外部宏观经济变化、煤炭行业去产能以及内部历史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不合理等多重不利因素综合影响,川煤集团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内部核心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0年5月14日,川煤集团、华荣股份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出对二公司的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结合两公司所属产业前景、陷入困境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遂裁定受理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两月内高效完成了对川煤集团168家下属关联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川煤集团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约为2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约为384亿元。2020年12月21日,两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通过“司法重整+深化内部改革”,重整计划得到高效、有序推进,川煤集团化解债务超过200亿,一揽子化解川煤集团及下属168家关联公司的负债,有效保障了3.56万名在岗职工、近20万职工家属以及1万多名经营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偿债方案除留债部分外,现金及以股抵债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截至2021年10月底,川煤集团资产总额29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5.2亿元,利润总额从2020年同期亏损5.8亿元到实现利润7.8亿元,减亏增盈13.6亿元。


【指导意义】

本案体现了破产程序在构建营商环境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破产程序在拯救危困企业,一体化、一揽子解决疑难问题、盘活优良资源中的优越性。一是工作思路上,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统筹兼顾债务重组和持续经营。二是工作方式上,突破成都、攀枝花两地属地壁垒,主动进行集中管辖,采用跨地非实质合并审理模式,穿透式化解债务。三是工作效率上,本案从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半年,以最合理代价、最小创口,全方位、一揽子解决多重债务风险。四是重整模式上,在资不抵债、原出资人权益为零的情况下,通过采用“留债+债转股”模式,保持了国资对川煤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同时回应并平衡多方主体利益诉求,注重清偿方案的公平性、后续经营方案的合理性。


案例2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府院联动+调解,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成安渝高速公路作为G50沪渝高速的联络线之一,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渝公司)系成安渝高速公路的原特许经营权单位,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注册资本8.35亿元。2016年1月19日,政府收回了成安渝公司对成安渝高速公路的项目特许权。自此,成安渝公司与政府、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以及成安渝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集中爆发,引发大量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历时多年仍无法有效化解,并有激化升级的风险。2021年1月20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对成安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次月24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成安渝公司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经破产审查,成安渝公司资产体量高达166亿元,资产负债规模巨大,申报债权金额近300亿元。且因建工和金融债权占比极高,普通债权人与建工、金融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尖锐。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分批次组织建设工程债权人、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协调各利益相关方。运用“以时间换空间”“求得最大公约数”等思路和措施,使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同意放弃程序性期限利益,有效避免了因破产程序久拖不决导致债权人时效利益严重受损、资金占用损失持续扩大的风险,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大幅提高至和解状态下的不低于50.28%,各类债权回收率及回收周期均实现极大优化。2021年12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该案转入和解程序。同年12月24日,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截至2022年6月1日,该案应支付的总清偿额95.25亿余元,已基本按和解方案清偿到位。


【指导意义】

成安渝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系迄今为止国内标的最大的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亦系全国首例高速公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资产体量和负债规模巨大,高速公路公司破产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殊性,逾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利益相关方的尖锐冲突等,均对该案破产审判团队和管理人提出了严峻挑战。人民法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一方面,创新运用大调解思维,摒弃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传统思维,寻求巨额诉讼未决债权掣肘案件程序推进难题的解决之道,将大调解思维运用至破产清算案件,搁置分歧巨大的法律适用争议,锚定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公约数以及诉求平衡点,找准谈判突破口,为金融债权人争取清偿时间,为建工债权人争取协商结算的可能性,为普通债权人争取了更高的清偿率。另一方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实现“执转破”有机结合,保证以最小创伤、最低成本、最短时间,实现了各类债权的最大清偿率,有力护航川内民营经济发展。


案例3 “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打击攀附行为,保护四川名优特产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注册了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文字商标。

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乐陵市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食品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郫都食品协会的许可,在其生产的豆瓣酱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郫县豆瓣”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罚款30000元。


2018、2019年,郫都食品协会代理人在安徽、河南、天津、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及江西等地购买了多款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正面标有“鄣县风味豆瓣”或“红油鄣县豆瓣”及“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侧面标有“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1号”“委托生产商: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等信息。郫都食品协会以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郫县豆瓣”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豆瓣,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鄣县豆瓣”四个大字,其中,“鄣”字采用的字体形似“郫”字,与案涉商标近似。即使如金川食品公司所称,其有“鄣县”的商标使用权,但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通过放大、变形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与“郫县豆瓣”近似的“鄣县豆瓣”标识,从普通消费者视觉整体观察,二者构成商标近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金川食品公司在2015年被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人民法院遂判决郫香园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向郫都食品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郫香园食品公司在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郫县豆瓣”商标系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商标,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特有的酿造工艺和风味,有“川菜之魂”的美誉,享誉国内外,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法院通过依法惩治故意攀附案涉商标美誉度的侵权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以实际行动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一方面,行业协会是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积极力量。被告制造、销售的“鄣县豆瓣”极易引起混淆,且为避免被熟悉“郫县豆瓣”的本地消费者识破,特地选取了在河南、天津等相对较远省份销售,由此对侵权行为的发现造成极大困难。行业协会拥有专业能力、信息等多重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为行业协会保护成员权益行为的有序化、常态化提供了典型的制度范本。另一方面,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作出了故意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的认定,并设置了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侵权责任法惩戒、预防故意侵权的功能,彰显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态度和立场。


案例4 “青花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碰瓷式维权”说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特征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该承担责任。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人民法院以法之名否定“碰瓷式维权”,倒逼知识产权回归激励、保护真创新的本质。一方面,准确划定权利边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描述其提供的菜品特点、服务特色,属于善意、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万翠堂公司无权干涉和禁止,为诚信善良经营者撑腰鼓劲,有效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让司法答卷顺应民意、温暖民心。另一方面,善用热点案件传递法治信仰。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庭审过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有效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依法行使知识产权。


案例5  优酷公司与堆氧公司、点才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基本案情】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获案外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授权,将《飞驰人生》《流浪地球》《我不是药神》《战狼2》《湄公河行动》等影视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播放。影片标有“优酷会员专享”“优酷独播”“优酷”等字样。2020年10月,优酷公司发现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的网站,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录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和付费视频等,并去除视频广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的经营者,其作为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运营商,为保障网站正常运营、获得影视作品相关版权等付出大量成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优酷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遂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


【指导意义】

视频网站系典型的平台运营模式,连接着市场需求方和供给方,形成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以及广告投放主体之间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体系。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违规收费等侵权行为,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确认互联网领域正常商业模式。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投放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与广告投放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否定“搭便车”“走捷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虽不限定具体的商业模式,但司法裁判对“搭便车”“走捷径”等干扰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进一步厘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以此保护和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升级和推陈出新。


案例6  王德彬等人涉黑案——坚决惩治躲在民营企业家光环下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1996年以来,王德彬先后成立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好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在企业内部设立保卫科、稽查队,招募社会人员充当打手,用于打压竞争对手,对抗政府执法检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在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组织卖淫、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赌博、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58起犯罪行为,实施威胁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19起违法行为,大肆敛财,非法获利数亿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王德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虚假诉讼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等罪,与前犯行贿罪(涉孙小果案)、单位行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7名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涉案财产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指导意义】

扫黑除恶是一场力求除恶务尽的攻坚战,一场志在长治久安的持久战。王德彬等40人涉黑案系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志性案件、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本案的妥善审理,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参与推动行业领域治理提供了成功范例。


一是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家和黑恶势力组织者。王德彬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财富后,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优秀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洗白”。人民法院通过细致入微、抽丝剥茧式的审理,查清查实该组织长达20余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王德彬等人真实的黑恶面目暴露于世人面前。


二是明确入刑标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对本案40名被告人中29人判处重刑,重刑率达72%,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标准,也明确了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三是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强化源头治理。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共向13个市级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份,均得到积极回复,有力推动重点行业乱象整治。同时,推动建立了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缺位、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


案例7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特许经营许可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的17辆、9辆、24辆出租车经营许可期限分别于2021年2月、3月、6月届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多次向某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请求延续该50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某县行政审批局未依法及时受理和告知补正,直至2021年3月底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续25辆出租车的经营许可权,但对于其余车辆是否许可延期经营在该决定中未予答复,亦未作任何说明。在该局未答复车辆中,有1辆车已经超过原许可期限,其余的也临近到期。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许可决定并准予其50辆出租车全部延续经营许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数月内多次提出过申请,并未怠于主张权利,因许可机关职权交接不畅、迟迟未依法受理与答复导致的期间耽误不应归责于该公司。某县行政审批局超期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且未全面答复,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之规定,依法认定该局对原许可期限在审批中到期但未明确答复的1辆车视为准予延续。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某县行政审批局的答复违法,对其超期未答复、原许可已到期的1辆车辆准予延续许可,并责令某县行政审批局限期对剩余未明确答复的车辆重新作出决定。


【指导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延续的依法审批,对市场主体能否长期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所确立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裁判标准,既有力保护了企业合法权利,也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案例8  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惩处无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邛崃市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成都百易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仍进行化妆品生产,遂决定扣押案涉产品、票据并立案调查。经查,原百易源公司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对亮肤冻干粉、眼部修护冻干粉、洗面粉等六款化妆护肤品进行配置、灌装、并封瓶,之后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贴标、装盒、喷码,再由原百易源公司的关联公司购回并销售。邛崃市监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化妆品及违法所得63498元,同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原百易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予以维持。原百易源公司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有效成分的制造工作,且该过程作为化妆品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阶段,是整个生产过程的重要阶段,原百易源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邛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原百易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中,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马甲”公司进行包装,再通过其关联企业购回并销售,形成了一条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完整生产链,其做法属于打“擦边球”、故意扰乱化妆品市场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


一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权限。人民法院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条款,阐释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权,让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有了底气。


二是准确界定化妆品的内涵和外延。人民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中间产品”等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既解决了本案争议,又对类似案件的事实认定在操作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是处罚方式充分考虑企业生存需要。本案以最低罚款幅度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外,还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体现了人性执法的温度。


案例9  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引入第三方资金,帮扶被执行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走访、自行申报等方式,掌握成都某医院营运现状,理清现有医疗设备资产、住院病人、员工情况,全面摸清医院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现有医疗设施设备采取“活封”举措,使查封资产价值在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维持该医院正常医疗经营。


2021年7月,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引进投资方的意愿。同月,人民法院与投资方初步接洽,通过接触预判公司兼并重组的可行性,决定暂缓对医院的资产处置。同年8月,周某等33名员工劳动报酬纠纷、安某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为打消申请人执行未果的疑虑,人民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对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告知当前医院的最新进展,妥善缓解员工讨薪未果、群众无法拿钱的矛盾。2021年9月,因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医院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导致引资谈判第一次陷入僵局。此时,人民法院主动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意见,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点,打破谈判僵局,促成三方会谈。同年10月,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引导下开展第二次三方会谈,此次三方达成合作意见,决定“重整”医院对外债务后重新营业。人民法院及时跟进督促医院在融资成功后及时兑付员工工资,偿还对外债务,化解遗留争议纠纷。2021年12月前,劳动报酬、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纠纷共计35件案件,一次性执行完毕922.8万元。


【指导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涉多方债务纠纷的复杂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类型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诉求多元,加之医疗设备、卫健用品处置难度高,单纯采用传统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症结。人民法院创新融入“新型帮扶”理念,综合运用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引资谈判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申请人,找准三方利益关切,打破谈判僵局,最大限度保护医院86名员工就业权,30余名患者就医权,实现了企业资产盘活、债务全部履行、员工稳定就业、患者持续就医的全维度良好效果。


案例10  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与维护农民工权益两不误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申请人钟某等58人经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雇请,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中华龙凤谷首届迎春灯会工程项目进行彩灯制作,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企业应支付58名申请人劳务费共计约110余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企业已无任何经营性现金流,且因执行措施导致承揽业务受限,即将陷入恶性循环,被执行企业亦请求人民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企业修复信用,促进企业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


人民法院全面查明被执行企业不动产财产状况,并且掌握了企业在动画动漫技术方面拥有多项实用新型知识产权。在充分评估企业履行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之后,高效促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同时,人民法院还重点考虑了自贡彩灯作为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较强周期性、时节性的特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认可后,通过“在押财产转租赁”方式,将企业闲置的10余亩土地,与当地某物流仓储企业设立为期6个月的多个短期租赁,并由人民法院全程监管。现已释放资金近46万元,除保留部分留守人员费用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职工所欠薪资。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文旅局、投促局、商务局等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缓解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为促成被执行企业开拓新市场打好基础。最终,被执行企业成功承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世园花灯项目,进一步激发企业经营活力,重回健康发展正轨。2022年10月,案涉110余万元劳务费已全部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

“灯会行业”源于自贡,是自贡城市文化形象的集中展示,直接影响到自贡城市文化的建构与发展。依托灯会平台,自贡诞生了众多专业制作彩灯的企业,并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和规模,已成为自贡对外开放、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的桥梁与窗口。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推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与维护农民工权益两不误。


一是坚持小额快执与信用修复机制并用。对企业发展必备的厂房土地、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实施“软查封”,通过“不对其进行负面评价和信息推送”的方式予以信用正向评价,稳定企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二是探索创新“在押财产转租赁”机制。依法慎用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在押财产价值最大化。


三是充分发挥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政府及其各部门释放政策潜能,由行业协会定向推介,精准靶向激励,进一步赋能民营实体企业,依法服务保障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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