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酒店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状况为在业,现有员工11名,主营业务为酒店管理以及相关软件开发设计。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酒店业务大幅萎缩导致财务困难。因不能偿还某酒店用品公司债务60余万元,经强制执行未果后债权人申请对酒店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审查期间酒店经通知未参加听证,未提交异议意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清算期间,酒店经营者即大股东认为酒店仍然有持续经营能力,不能清偿主要是受疫情影响,要求继续经营并表示愿意积极偿债。经债权申报核查,酒店仅有包含申请人在内的2笔普通债权,金额约65万元,11名在职职工债权37,075.98元。酒店有1家直营店在经营,拥有157项商标、13项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公司业务量虽萎缩,但治理结构完整,公司营业正常,11名职工均在岗工作。经法院、管理人积极促成,酒店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由大股东提供偿债资金,使11名职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普通债权获得不低于60%的清偿。据此,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应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能力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达成和解,帮助中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本案中,法院、管理人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者的继续经营意愿,积极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解制度,通过大股东提供偿债资金并部分减免债务的方式,引导、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快速履行协议,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赢得生机,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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