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破产法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服务大局,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整体案件情况及特点
2022年受理各类案件2113件,其中新收1573件,旧存540件;审结1608件,共清理债务1304.21亿元,盘活资产559.64亿元。
新收案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825件,占比52.45%;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11件,占比7.06%;破产案件400件,占比25.43%;强制清算案件96件,占比6.10%;衍生诉讼案件112件,占比7.12%;其他案件29件,占比1.84%。
审结案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872件,占比54.23%;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21件,占比7.52%;破产案件343件,占比21.33%;强制清算案件102件,占比6.34%;衍生诉讼案件73件,占比8.77%;其他案件29件,占比1.80%。
2022年在案件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两大特点:
一是破产案件增幅明显。从纵向比较,2021年新收、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362件、288件,2022年新收、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400件、343件。2022年新收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均较去年增长明显,其中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0.50%,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9.10%。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三年以来,破产案件持续保持增长,且2022年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远大于2021年1.18%的增长幅度。
二是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占比更高。从横向比较,2022年新收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含审查案件)共计1432件,占全年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91.04%,新收衍生诉讼及其他案件仅占8.96%;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类案件(含审查案件)1438件,占全年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89.43%,审结衍生诉讼及其他案件仅占10.57%。作为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重庆破产法庭主责主业特征更加明显,也更有利于发挥破产法庭集约化、专业化审判优势。
2022年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共计445件,数量创新高,下文将从适用程序、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性质等三个不同角度,对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做深度分析。
二、已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分析
2022年审结破产案件343件,共计清理债务1296.10亿元,盘活资产558.55亿元,安置职工30054人;审结强制清算案件102件,共计清理债务8.11亿元,盘活资产1.09亿元。
(一)按适用程序分类
审结的445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291件、破产重整案件47件、破产和解案件5件、强制清算案件102件,分别占比65.40%、10.56%、1.12%、22.92%,平均审理周期267.50天。从程序适用方面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破产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20年至2022年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152件、288件、343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分别为125件、259件、291件,分别占当年审结破产案件数量的82.24%、89.93%、84.84%,破产清算案件占比连续三年保持在80%以上,占绝对多数,且2022年审结的破产清算案件的债务人超半数是小微企业。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大众对破产程序拯救功能的认识还不充分,小微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后,未及时启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进行拯救,而是长期停止经营,负债日益增多,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逐渐落后淘汰,丧失拯救价值,出清成为这些企业的最终归属。
二是破产重整案件增长明显。2020年和2021年审结破产重整案件均为23件,2022年审结破产重整案件47件,同比上升104.35%。审结的47件破产重整案件中有43件的债务人是资产规模在1亿以上的大型企业,占比达91.49%,且有39件为预重整转重整案件,占比达82.99%。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大型企业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已逐步认识到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在债务危机发生后主动选择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拯救;二是注重加强对企业破产原因及重整价值识别,对具有挽救价值和重生可能的困境企业,运用重整程序及时进行救治;三是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作用,强化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保证庭外重组导向庭内重整工作的延续性,极大地提高了重整成功率。
三是破产和解案件数量较少。2020年和2021年审结破产和解案件分别为4件、6件,2022年审结5件,数量一直较少。审结的5件破产和解案件均非直接申请和解案件,其中3件是破产清算案件申请转入和解程序,另外2件是破产清算案件因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5件和解案件的债务人有2家为中型企业,有3家为小微企业,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数少,除1件案件债权人数为49户外,其余案件债权人人数均在10户以下。案件最短用时53天审结。破产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相同,具有拯救功能,且具有程序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中小微企业快速解决债务危机、避免破产清算具有独特价值。
四是强制清算案件以僵尸企业出清为主。审结的102件强制清算案件,有98件系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被申请强制清算,其余4件系因“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被申请强制清算。98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案件中,公司解散的原因分别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和股东会决议解散。其中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有76件,占全部强制清算案件的74.51%;因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有16件,占全部强制清算案件的15.69%;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案件有6件,占全部强制清算案件的5.89%。4件故意拖延清算案件中,公司解散的原因均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占全部强制清算案件的3.92%。可见,绝大部分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僵尸企业,强制清算程序成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路径选择。
(二)按企业所属行业分类
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所涉企业所属行业数量位居前五的为制造业(99家)、批发和零售业(90家)、科技信息业(48家)、建筑业(48家)、房地产业(43家),分别占比22.25%、20.22%、10.79%、10.79%、9.67%,合计占比73.71%。
1.制造业
审结涉制造业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99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66件,破产重整案件8件,强制清算案件25件,平均审理时间284天,清理债务共计542.25亿元,盘活资产共计119.78亿元。
制造业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工债权问题突出。74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有40家存在职工债权问题,占比54.05%,涉及职工1104人,职工债权总额7778.93万元,人均7.05万元。债务人财产清偿职工债权4838.51万元,职工债权整体清偿率62.20%,其中,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有17家,占比42.50%,清偿总金额3350.84万元,职工债权清偿率低于20%的有7家,占比23.33%,涉及职工318人。作为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制造业一直以来发挥着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作用。随着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制造业行业整体优胜劣汰的趋势日益明显。少部分企业能够通过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危机,但更多企业则仅能寄望于依靠外部输血换取暂时的生存空间,最终导致职工问题不断堆积。
二是涉港澳台及中外合资、合作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实现主体出清数量较多。2022年审结的14件涉港澳台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中,有9件的强制清算企业为制造业企业,占比达64.29%。重庆作为传统的工业及制造业重镇,在直辖前后的对外招商引资浪潮中,凭借自身独特优势,承接了一大批产业及资本的转移。随着时代变迁和市场发展,部分企业早已停业多年,对外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已达法定解散条件。因各种原因,各方股东内部无法形成有效联系,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转向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出清。
三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拯救功能凸显。2022年共审结8件制造业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涉及隆鑫系等多家在重庆本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覆盖汽车装配及零部件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行业,整体化解债务430亿余元,维护7万余户中小投资者、2000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整体实现了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的目标。2.批发和零售业审结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90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51件、重整案件13件、强制清算案件26件,平均审理时间212天,共清理债务118.63亿元、盘活资产7.21亿元。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工安置情况较好。90件案件共涉及职工安置人数419人,其中13件重整案件安置职工323人,51件破产清算案件安置职工91人,26件强制清算案件安置职工5人,分别占比77.09%、21.71%、1.20%。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多,但涉及职工安置人数较少,且绝大多数系重整案件中的人员安置,而重整案件对于人员安置均有保障,该类案件职工安置问题较少。由此可见,虽然批发和零售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人员较多,但流动性较大。实践中,企业在濒临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前往往会对职工债权进行妥善处理,职工权益的保障较为充分。
二是多为“无产可破”或“无资可清”的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被受理进入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时,多数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审结的51件破产清算案件中有27件案件没有任何财产,占比52.94%;审结的26件强制清算案件中有25件案件没有财产,占比高达96.15%。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本身作为轻资产企业,资产数量较少,且企业往往进入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时间较晚,在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前本就为数不多的资产也处置完毕;另一方面,在批发和零售业中常见的商贸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成立之初就没有开展任何经营,一直成为“僵尸企业”,上述两种情况均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是重整企业多为大型重整企业的关联企业。审结的13件重整案件中有11家企业为大型重整企业的关联企业,占比高达84.62%,其中有7家为隆鑫集团的关联企业,有3家为重庆能源集团的关联企业,有1家为比速汽车的关联企业,均与各自集团公司采用实质合并的方式进行重整,说明这些商贸公司主要为大型集团产品的销售贸易而设立,并且与集团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等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而大部分相对独立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往往通过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出清,重整的价值和可行性不高。
3.科技信息业
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涉案企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20个门类行业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文简称科技信息业)的共计48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39件,破产重整案件2件,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有3件强制清算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实际涉及企业45家。平均审理时间295天,清理债务共计27.26亿元,盘活资产共计13.11亿元。
科技信息行业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所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在全部所涉45家科技信息行业企业中,民营企业42家,占比达到93.33%,其中破产程序所涉的企业全部为民营企业。
企业的生命周期呈现“橄榄型”结构,此45家企业主体中,从注册成立至进入破产程序,生命周期不超过3年的有7家,占比15.6%;超过3年不满10年的有30家,占比66.7%;超过10年的有8家,占比17.7%;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为7.9年。
二是企业规模以小微企业为主,企业财产种类单一且“无产可破”占比较多。在全部45家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共计23家,占比51.11%。企业财产变价总额6382.63万元,户均变价财产141.84万元,财产类型主要集中于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两大类,前者变价共计5354.56万元,占比83.90%;后者变价共计970.70万元,占比15.21%。财产为0的“无产可破”企业共计31家,占比达68.89%。4.建筑业审结涉建筑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共48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43件,破产重整案件1件,强制清算案件4件。平均审理时间296天,清理债务共计33.15亿元,盘活资产共计1.2亿元。
建筑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重整概率偏低。审结的44件建筑企业破产案件仅1件为重整案件,且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对于轻资产运营的建筑业企业而言,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更多体现为企业拥有的行业资质是否存在价值。审结的44件案件中,仅4家破产企业拥有壹级建筑资质,其余企业或是拥有的行业资质价值不高或是没有相关行业资质。拥有的行业资质价值不高或是没有相关行业资质的破产企业,明显不具有重整价值;另一方面,建筑企业高度依附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减缓的情势下,建筑企业连带受到影响,即使部分企业拥有多个壹级建筑资质,具备一定重整价值,也鲜有投资人愿意投资。
二是普通债权清偿率偏低。已审结的建筑企业破产案件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为1.78%。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建筑企业对外承接工程项目需要在前期垫付大量资金,在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高息借债垫付工程支出,导致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象;其次,建筑企业资产以应收账款为主,其应收账款的相对方大部分为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企业自身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该部分应收账款难以追回;再次,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大量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记载混乱等现象,也不利于管理人全面了解企业财产状况,导致部分应当被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无法实现接管,债权清偿率偏低。5.房地产业审结涉房地产业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共43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29件,破产重整案件5件,破产和解案件1件,强制清算案件8件。平均审理时间373.49天,清理债务共计95.65亿元,盘活资产共计40.94亿元。
房地产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审理周期偏长。审结的43件房地产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平均审理时间,
为379.49天,高于其他行业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房地产企业涉及各方法律关系复杂,购房户、建设工程债权、抵押权等权利冲突交织,管理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厘清上述法律关系;其次,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又面临土地调规、复工续建及购房户办证等事宜,需与地方部门沟通协调,耗费时间较长;再次,房地产资产处置难度大,涉及小区车位、大宗商铺等财产处置,小区车位普通数量较多、需多轮分零处置,大宗商铺对买受人现金流要求高、市场接受度低,上述问题均加大资产处置难度,拉长审理周期。
二是预重整效果较好。审结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有3件为预重整转重整案件,平均审理时间63.33天,最短审理时间40天,有力推动项目复工续建,购房户顺利交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预重整在房地产企业初步具备破产原因之时提前介入,阻止企业经济状况持续恶化,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另一方面,对于预重整严格把关,根据本院制定的《预重整工作指引》规定,在庭外重组阶段,通过司法弱介入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申请转入重整时,严格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避免程序空转,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是金融债权占比较大。审结的43件房地产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金融债权金额达56.62亿元,占比达62.04%,比重远超其他债权种类。主要原因在于: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黄金时期,房地产金融政策较为宽松,企业向银行融资难度较低,且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对银行贷款依赖较重,项目开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然就成为房地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
(三)按企业性质分类
1.基本情况
已审结445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主体为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案件71件、主体为民营企业的案件336件、主体为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的案件32件、集体企业6件,分别占比15.96%、75.51%、7.19%、1.34%。其中,主体为国有企业的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22件、破产重整案件20件,强制清算案件29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82天。主体为民营企业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253件、破产重整案件26件、和解案件3件、强制清算案件54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92天。
(1)国有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
已审结的22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13件,占比59.09%,涉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的案件11件,占比50%,安置职工329人、发起网络拍卖60次、处置资产1.17亿元、化解债务19.29亿元。
已审结的20件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预重整转重整的有19件、占比95%,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件18件、占比90%,安置职工2万余人。上述案件均通过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投资人,投资金额达80.54亿元,化解债务486.37亿元。
已审结的29件国有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的案件10件,占比34.48%,均不涉及职工安置,处置资产2937.66万元,化解债务总额2.18亿元。
(2)民营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
已审结的253件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137件,占比54.15%,涉及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101件,占比39.92%,安置职工258人、发起网络拍卖170次、资产处置1.31亿元、化解债务29.30亿元。
已审结民营企业重整案件26件、和解案件3件。其中,重整案件涉及预重整转重整的案件有19件、占比73.08%,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件有17件、占比65.38%,安置职工2000余人。通过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投资9人,投资金额达106.28亿元,化解债务468.85亿元。
已审结的54件民营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中,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为7件,占比12.96%,安置职工18名,处置资产8.84亿元,化解债务总额5.55亿元。
2.案件特点
按照企业性质分类分析,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存在如下三大特点:
一是破产案件关涉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涉民营企业案件在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占比高达73.47%,在审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占比高达89.36%。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占比较高。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民营经济高度活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日趋成熟,破产法治理念逐步普及,当企业无法适应发展和变化的市场时,相关权利人积极适用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在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实现对企业的优胜劣汰。
二是国有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增多。2022年审结国有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共计71件,较2021年增长31.48%。主要原因在于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在2022年收关之年,各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市国资委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对接,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国有“僵尸企业”的快速出清,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同时,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重整程序,以市场化为导向、法治化为保障,实现对重庆能源等重点国有企业的困境拯救,助力国企改革。
三是民营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周期长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比国有企业相关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长110天。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更为规范。民营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现象突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出现公司僵局情况也较为常见,上述问题均不利于民营企业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推进。其次,“府院联动”在国有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中作用更加突出。国有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人员安置问题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先行解决或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妥善解决,对于部分难以处置的资产,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也有机会由上级主管部门兜底解决;相反部分民营企业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难度较大,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再次,2022年大型国有企业重整案件均是以预重整为主,客观上大大缩短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
三、破产审判“堵点”及工作建议
(一)破产审判“堵点”
通过深入分析审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特点,发现存在以下审判“堵点”,这也是破产审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小微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主动性有待加强。2022年审结的小微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均系债权人申请。审结的破产重整案件均为大中型企业重整,无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审结的破产和解案件虽然有3件为小微企业,但均是在受理破产清算后,通过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推动,从破产清算转为和解。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缺乏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小微企业主及股东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破产保护制度认识不充分。另一方面,因我国小微企业简易破产及个人破产等制度的缺位,企业即便进入破产程序,也存在重整难度大,企业主无法免责等问题,致使企业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动性不高。
2、“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地见效。自2016年以来,重庆高院先后与多家市级行政部门就破产案件推进中的涉税、工商注销等事项联合签署相关文件。但由于“府院联动”机制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加之受信息壁垒影响,在部分破产案件办理中,“府院联动”机制在部分市级部门、区县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落地见效难,在案件中存在项目复工续建推进慢、交房办证不及时、财产处置和职工安置难度高、信访维稳压力大等问题。
3、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统一。部分企业由于存续时间长、经营范围广、交易对象多,所涉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例如,在建筑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涉及承包、分包、转包、挂靠等关系的认定及处理的法律问题;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涉及购房者权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之间权利顺位确定的法律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对上述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加大了管理人的履职难度,影响破产案件顺利推进。
4、破产财产处置效果有待提升。在破产案件中,受外部环境、行业特点、市场推广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部分案件的破产财产处置难度较大。例如,制造业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专用机器设备居多,该类破产财产具有专属性、特定性、不可替代性的特点,由此导致其市场残余价值低,进而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经常发生资产变价难度较大以及变现率低的问题。在2022年审结的制造业类企业破产。
和强制清算案件中,有财产处置的案件平均网络拍卖次数达6.84轮次。根据企业账面记载或者经评估确定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共计价值总额3.25亿元,但实际变价总值仅为0.98亿元,变现率仅为30.15%。
(二)工作建议
1、健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针对小微企业破产问题,建议聚焦小微企业区别于大中型企业的特殊性,从立法层面设计专门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更便捷、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破产规则,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解决小微企业主的债务免责问题,激发小微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积极性,通过高质量破产审判,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建议将预重整、跨境破产写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中,畅通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渠道,提高企业挽救的可能性;填补跨境破产法律适用空白,依法保障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2、推进配套制度落地见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厘清政府部门在完善破产审判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制度的主体责任,实现高度集中化规范化运作,统筹推进破产行政事务职业化法治化。强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执行破产配套制度情况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落地见效。
3、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建议建立覆盖法官、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破产程序各参与主体的办理破产专用平台,实现破产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全过程动态监管。借助信息平台,与资产处置平台对接,打破区域壁垒,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壁垒,提升破产事务办理效能。
4、加强破产法治文化宣传。讲好破产法治故事、传播破产法治声音,不断提升社会大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以破产法庭文化建设为契机,打造破产法治文化高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不断提升宣传广度和深度。通过微信公众号、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形成良好的破产法治舆论。
环境,引导当事人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四、主要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破产审判正确政治方向
一是加强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牢固树立“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审判实践、推动审判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更好为二十大战略部署落实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发挥堡垒作用。持之以恒抓好党建工作,精心组织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扎实开展组织生活和主题党日活动,拓展学习形式,用好新媒体教育学习平台,强化日常自学,提升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全年组织召开党员大会4次,支部书记讲党课4次,以集中学习为主的主题党日暨学习交流28次。开展“四强”党支部建设工作,对标对表全面自查,建立整改台账,并抓好落实。根据审判团队设置,成立两个党小组,完善组织架构。完成法庭党建阵地宣传墙布置并启用。培养2位青年干警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打好打赢疫情歼灭战,高质量完成大要案办理。三是狠抓廉政建设,筑牢防护高墙。高度重视学习教育,坚持每月计划统筹学习、每周集中深入学习、每天线上时时学习,打牢干警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逢会必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以案四说”“以案四改”,做到警钟长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破产审判7个关键环节和12个廉政风险点,针对性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指定、评估、报酬确定和支付等管理人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完成《关于加强破产案件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二)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大力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及时挽救具有运营价值的危困企业。审结重整案件47件、和解案件4件。审结聚丰房地产公司重整案,多措并举推动项目复建施工,一揽子解决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民工
讨薪、交房办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审结隆鑫系17家公司重整案、重庆能源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比速汽车重整案,实现企业涅槃重生,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实现市场主体出清功能。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92件,其中用快速审方式审结122件,平均用时106天,最短用时33天审结。严格落实“僵尸企业”出清专人对接机制,建立绿色通道,有效推动重庆食品集团商业公司等30余家“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针对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2家大型国企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落实川渝两地高级法院签署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与成都破产法庭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在工作机制完善、裁判规则统一、队伍素能提升、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学术资源整合、宣传平台运用、工作成效展示等七个方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坚持守正创新,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助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以助力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围绕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工作内容,配合市高法院、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规资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制定《关于进一步协调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便利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的通知》《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等多项文件,推动建立破产处置协作机制。修订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新增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指定方式,提高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参与度。
二是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联合重庆高院信息技术处研发上线“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实现破产案件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管。组织法官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协同易审平台使用培训,加强平台运用。联合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3家资产处置平台,建立重庆破产财产处置专场,实现破产财产集中处置,进一步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与效果。
三是加强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作。继续加强与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沟通协作,强化工作对接,持续推进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落地见效。与管理人协会召开工作座谈会议,相互听取意见建议。联合管理人协会坚持举办“每月一讲”学习讲座,持续提升法官和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联合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管理人协会发出《关于深化破产法领域多维协同的倡议》,倡议推动破产法治理论与破产审判实践深度融合。
(四)树立“一流”理念,强化品牌效应实现内涵发展
一是强化破产业务学习。建立“两讲一会”学习研讨机制,坚持每周举办法官讲堂,每月开展学习讲座,每周召开全庭法官会议,全面提升干警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组织召开破产衍生诉讼立案工作座谈会,对立案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联合市高法院民二庭举办全市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会,增强全市破产管理人对重庆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理解,持续提升管理人队伍整体素养。
二是培育优秀调研成果。发布了2021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了一批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力帆案入选最高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华生园案入选“全国破产经典案例”,2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1篇,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三等奖1篇。编撰出版《破产法律文书样式》一书。
三是注重对外沟通交流。先后接待四川高院、遂宁中院、平顶山中院等法院来庭考察交流。受邀为全市检察机关、四川广安两级法院、山东济南两级法院等单位进行破产审判实务培训。积极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成功协办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西部破产法论坛。
四是加强破产法治宣传。专业化打造“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讲好破产法治故事,诠释破产法治文化,传播破产法治声音。科学设置“破案周知”“文书选登”“案件播报”“破理探析”等栏目,关注人数约2.7万,阅读量近190万人次,持续提升重庆破产法庭影响力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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