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明确了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华智融公司对其生产的POS机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人苏某某原系该公司软件工程师,离职后利用职务之便登录公司开发平台,修改POS机固件源代码,编译生成新的切机程序,并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以指定其他支付机构。法院认为,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非法侵入华智融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越权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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