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5-04-10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修订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其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新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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