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船东互保协会长期游离于我国保险法的适用之外是不合时宜的,商业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业务呈现相互交融的趋势,在保赔协会承担了海上保险主要承保责任的情况下,提供类似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监管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竞争上的不公平。船东互保协会并非的民间组织,承担的是公共责任险范畴的,应该适用保险法或者应当通过明确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为海上保险的良好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船东互保协会 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
一、保赔协会是船东在寻求商业性保险保障未果后抱团取暖的结果
从1855年起,船东们为了应对风险相互保护而成立了一些保赔协会(也称船东互保协会)。他们主要承保船东对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这种责任涉及旅客和船员的人身伤亡还有载运货物或与其发生碰撞的她船或物体。都是常规船舶保险(船壳险和货物保险)所不包括的内容。在近200年的历程中,保赔协会为全球的船东和海上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不可替代的高端航运服务。保赔协会在提供广泛责任险的同时,也为其成员在索赔、法律问题和损失预防等方面提供了种类繁多的服务,且经常为事故提供金融保障。比如《海事劳工公约》相关条款就规定,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以下简称IG)入会证书可被视为是船东金融担保的证明。目前已有31个成员国已经确认IG集团入会证书可被视为是船东金融担保的证明。
在历来的国际海上保险业中,商业保险公司与保赔协会的业务分工是很明确的,尽管他们的运作很相似,他们都服务于国际航运、贸易和保险界。随着保赔协会的业务发展,资金流量越来越大,对抗风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为世界差不多95%的远洋船舶提供责任险。IG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联营协议和国际保赔集团协议来规定风险保障体制,调整会员协会的权利义务。保赔协会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入会船舶的船东收取预交入会费(也就是保费),到了本年保险期末时,视协会经营和财务情况再决定是否加收保费。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所没有的规定。
二、船东互保协会(保赔协会)是船东互助性组织
船东互保协会的成立方式、运营模式、会员责任、税收待遇及保险监管等诸多方面是确定其法律地位的重要考量。目前英国的船东保赔协会大多按《2006 年英国公司法》经英国金融服务局批准登记为无股本的保证有限公司,且能取得法人资格。保证有限公司一般适用于慈善目的或者非商业目的,不适合有业务经营的企业,但船东保赔协会却通过明确章程和规则会员主要的两种义务的方式表明其非商业目的法律地位却事实上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保赔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船东保赔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的申办和开业先于我国保监会的产生,保监会内部懂行管理人员的缺失,因此对我国已经存在的中船保是否应该进行监管一直有争议。中船保作为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是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在业务上受交通部监管,而行政上则是受民政部监管的事业法人而非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中船东保协会的章程中也规定 “本协会是非赢利性的船东互相保险机构”。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有关法规中,都没有直接与保赔协会有关的条款规定,造成了我国对保赔协会管理方面法律的缺失。由于《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最高院早在[2003]民四他字第34号复函有过明确阐述,保监办函[2003]78 号复函亦明确,船东协会与会员之间进行的保赔活动具有互助性质,非商业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02号再审裁定中,也重申了这一观点。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97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638号判决;(2022)鲁72民初11号。进而,有关与互保协会订立的合同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只能适用民商法的规定。
三、船东互保协会的“非互助化”演变
1、商业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业务呈现相互交融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开始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分食保赔协会的业务,例如,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保船舶油污险、船舶碰撞、触碰固定(码头)和浮动物体险、船舶残骸打捞险、人身伤亡险和船员责任险等本来属于保赔协会负责的风险。另,人保PICC长期与西英保赔协会合作,人保PICC得以更低的保费价格将风险转移给保赔协会。同时保赔协会也提供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如 Swedish Club 就同时承保船舶损失风险(船舶险)和船舶责任风险。 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的业务具有趋同性。
2、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监管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竞争上的不平
其实国际上航运和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直是把保赔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并列在一起归国家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管辖的,因为保赔协会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类似于商业保险公司,保赔协会经营的资金量也十分可观,与一家中大型的金融机构相仿。在保赔协会承担了海上保险主要承保责任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保赔协会不仅提供保赔险也提供船舶险,就提供类似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来说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竞争上的不公平。
3、变异的船东互保协会开始逐利
现代保赔协会的宗旨已经不再是入会船东们互助性的保险机构,协会不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由船东组成的船东们自己的群众性的互助组织, 船东不再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了,而是已经蜕变成了由投资人出资并由出资股东和部分船东组成的金融组织,投资人同样是追求每年有红利的。现在协会积累的资金和赔付基金不再是属于全体会员所有,即不再是相当于我们所理解的单位互助基金,为补偿发生海事损失船舶的船东了。除入会的少数大船东有机会成为协会的董事之外,一般入会的船东们在协会内所处的地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无异,所以保赔协会与船东们的利益已经不可能仍然是一致的了。
而且许多非会员船东和其他的海上运输经营人同样可以在协会投保的现状也和保赔协会的“ 互保性” 的初衷背道而驰,协会与其他责任保险人已无实质差别。为了摆脱资金上的困境部分互助保险公司选择了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即“非互助化”的道路。英国通过了英国相互保险组织递延股份法案,试图为相互保险公司与互助社提供上述问题的解决途径。 该法案允许相互保险组织发行新型融资工具——递延股份,递延股份的持有者将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但只享有一个投票权(不考虑其持股比例),在公司清算时,每个股东的返还请求权以其股份的票面价值为限。这为互助保险公司开拓产品种类扩张规模进行混业经营扫清了障碍。越来越多的互助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逐渐向股份制转化。
4、收费模式发生变化
现在有不少协会(包括部分伦敦劳合社的辛迪加Syndicate)也开始收取年度固定船舶入会费/保费了,即在年初即船舶入会时,一次性收取全年度的入会费/保费,而到年底不再追加保费,这种做法与商业保险公司一样,协会的营作方式已经与商业保险公司无异。
5、剩余财产的分配
按照《民法典》第9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系非营利法人。另“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此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所有,哪怕社会团体解散,注销登记后,社团的剩余财产只能交由政府或相应的非营利组织处理。中船保虽只是社会团体法人,但规定协会终止时会员有权分享协会剩余财产,但实质上这已与社会团体性质之要求不相吻合。
四、应当明确船东互保协会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法律为其顺利运营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机构地位的不认可,其所签订合同无法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症结在于没有准确界定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一旦解决,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 并且在第5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因此,在民政部门登记而非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中船保也无法被纳入监管范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编制根据之一为《保险法》,其中的很多规则就直接参照了和体现《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规范的是商业保险活动,明确排除了社会保险活动的适用。相互保险并没有排斥商业运作方式,所以《保险法》不排斥相互保险适用。相互保险正是“保险活动”的形式之一,在中国境内,互助保险的实践经验还有中国渔业互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等组织,其本质,都是一个相互制的保险公司,但是监管问题在萦绕层面却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油污责任险是船东互保协会主要的承保业务,我国对于油污责任险的经营人实行行政管理制度,油污责任险的承保主体包括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互助性船东保赔协会。为了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中国海事局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更新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的通知》(海船舶〔2006〕498号)。该通知发布后,又有部分保险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海事局经研究决定适时增补部分保险人为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根据《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油污责任险是属于强制险范畴,具有公益属性,承担的是公共责任险范畴的,公司制运营的一般相互保险组织的活动,业务具有很大的开放性,日常运营和业务规则、监管要求等方面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一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将相互保险公司明确地纳入保险法的保护,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在民法层面上有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情况,民法典第96条关于特别法人的界定表述并没有“等”字,也就让列举之外的类似中船保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失去了解释为特别法人的可能性,船东互保协会在民法层面非营利性法人定位实然现状需要被修正。或者修改《保险法》,扩大保险法适用范围,或者免除相互保险组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作为纳入监管范围的条件,使得船东互保协会可以纳入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组织,其法律地位、保险合同等应适用与其他相互保险组织相同的法律规则,为海上保险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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