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恋爱关系碰上财产纠纷,法律如何认定?

2023-12-14  作者:瞿龙  

前   言

在恋爱或同居期间,恋人之间常有赠与礼物、财产等,有的甚至选择贵重礼物来维持恋爱关系,有的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或者财产赠与,双方无缘结婚而结束恋爱关系后,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支出、钱财赠与及借贷等问题,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合好散,避免或者减少诉累。但有的情况下,双方对转账的钱财、赠与的物品等,是赠与还是借贷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双方各执己见,难以协商,这些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和处理,主要可以从转账或者赠与等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的钱财或物品价值的大小、转账钱财的用途以及仅仅是单方赠与还是互有赠与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01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的争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情侣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分手后,是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对于一方主张是借贷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会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1

杨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1】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某某归还借款XXXX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杨某主张向李某某转账皆为借款,依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李某某虽多次表明会还钱,但李某某并未认可全部转账皆为借款,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杨某向李某某转账期间双方系情侣关系,综合考虑杨某向李某某转账的频率及数额,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杨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及日常消费支出一般不返还

恋人、朋友交往过程中的日常消费支出一般不认为是借贷,一方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小额的财物赠与,因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2

李某某与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

审理法院认为,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不应当要求返还。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两次交付3000元,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故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任某某返还6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未结婚的,一般应当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分手、未结婚的,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当返还,但此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议和不同观点。

 

案例3

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3

其中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关于李某转账给陈某购车相关款项50.XX万元(第一笔是订车费2万元,第二笔是XX万元,第三笔是XX万元,第四笔是上车牌费XX万)是否应当返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50.XX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及的购车费用高达50多万元,超过正常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维护感情所馈赠金额,李某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才支付上述的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保持恋爱关系继而缔结婚姻。陈某应将购车费用50.XX万元返还给李某。

 

【法院观点】

关于购车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李某自称买车的初衷是为了让陈某开心,双方也就购买车辆的价款、配置等进行协商,足以证明李某购买涉案车辆是基于哄陈某开心的目的,而现实生活中,情侣间互相资助大额支出实属正常,该赠与财物的行为,应属赠与法律关系,符合一般民事主体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且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的,现李某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50.XX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购车的费用,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2018年9月23日的微信中表示“今年一月份所做的所想的,也都是为了你,能够长远在一起有个好的未来”。××××年××月××日双方共同购买对戒。××××年××月25日李某为陈某购买奔驰车支付了50.XX万元。2018年6月初双方相约看房子,6月9日微信聊天中,陈某表示“你跟我联名,买房就要7成首期”。2018年7月8日陈某表示“我已经做出最大让步,只要先给我买套房子哪怕郊区就这样以后一起生活下去”。从以上的聊天记录分析,双方在购买车辆前已建立了恋爱关系,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本案涉及的购车费用高达50多万元,超过正常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维护感情所馈赠金额,李某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才支付上述的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保持恋爱关系继而缔结婚姻。虽然,李某支付购置车辆费用不符合依民间习俗而给付彩礼的性质,但以双方身份考量为前提本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收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李某要求解除赠与,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应将购车费用50.XX万元返还给李某。


04  未办理结婚登记,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5  给网恋主播“刷礼物”,分手后要求返还难获支持

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刷礼物打赏一般涉及用户、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三个主体,通常情况下,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后充值,再用充值换成虚拟货币或者购买虚拟礼品,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打赏主播,用户的充值行为及充值后进行打赏等对充值的处分行为,一般认为与直播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消费服务合同,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或主播所属经纪公司之间按照一定的模式进行收益分成,直播平台与主播或者主播所属的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用户与主播之间一般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所以,给网恋主播“刷礼物”,在分手后以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的并返还钱款的,难获支持。

 

案例4

孙某某、魏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4

案情简介:魏某某系“铃音”平台主播。孙某某与魏某某于2020年9月在网络平台相识,一周后双方互加微信。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11日,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魏某某520元。2021年4月8日,因魏某某向孙某某借款,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魏某某1000元。2020年11月、12月,孙某某因打赏向XXXX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播运营商)支出分别为2999元、3XX0元。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孙某某因打赏向XXXX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支出分别为1910元、1XXX元、2XXX元、2XXX元。2020年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孙某某因打赏向“音泡”(以下简称平台)支出16XX元、31XXX元、21XX元、13XXX元、7XXX元、10XXX元。2021年1月、2月、3月、5月,孙某某因打赏向“音泡”支出2XXX元、4XXX元、4XXX元、3XX元。魏某某在与孙某某聊天过程中,多次向孙某某要求其“刷礼物”。2021年5月,双方恋爱关系中止。之后,魏某某将孙某某“拉黑”。庭审中,魏某某陈述其在“小铃音”平台主播期间,官方抽成21XXX元,实际到账20XXX.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某向直播运营商及平台打赏付款,是否符合孙某某与魏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钱款的条件,即魏某某是否应向孙某某返还上述钱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上述法律均规定附义务的赠与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且在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孙某某主张的钱款是直接支付给平台运营商,而非直接赠与给魏某某;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孙某某向魏某某转账“520”也是基于正常的交往关系,而另外1000元转账,魏某某的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属于借款。魏某某系平台主播,又与孙某某存在恋爱关系,其向孙某某要求“刷礼物”时,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明知,做出理性选择,而且孙某某在认识魏某某之前,亦存在平台打赏行为。孙某某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直播平台用户,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魏某某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的账户,而孙某某、魏某某之间只是恋爱关系,并未明确约定打赏的钱物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诉请附条件的赠与,要求魏某某返还赠与的钱款,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孙某某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魏某某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某打赏魏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魏某某是否应向孙某某退还打赏的款项。针对该争议焦点,孙某某系铃音(“音泡”改名后)直播平台的用户,魏某某系铃音直播平台的主播,孙某某与魏某某在铃音直播平台相识不到十天后互加微信并在微信中以恋人的身份用亲昵的语言进行聊天,双方在线下现实生活中从未谋面。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直播平台上充值、打赏主播,其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且孙某某也没有举证证明主播魏某某在接收其打赏前后与其约定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即没有明确的打赏对价。故孙某某对魏某某的打赏款项属其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一般馈赠,不能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孙某某已将上述款项中的部分款项通过平台支付给魏某某,现其要求撤销馈赠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配偶有权请求返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恋人财产,因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无效,故,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明知有配偶而保持恋爱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此种情形下,配偶有权主张赠与无效,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案例5

王某某、陈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5

裁判要旨:男方生前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自己兄弟夫妻,侵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应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节录)根据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及限制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本案中,W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案涉款项的赠与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与陈某某虽主张W某某对款项的赠与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W某某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W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王某某、陈某某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庭审中,双方对赠与款项的确认,对W某某主张王某某、陈某某返还款项7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7XX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节录),关于两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款项7XX000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主张上诉人W某某对王某某生前的5次赠与行为产生的7XX000元涉案款项是知情并同意的,但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某生前在未经W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上诉人W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返还上诉人W某某涉案赠与款项7XX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仅仅根据转账并不能当然推定为是赠与,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进行分析,下面这个案例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产混同,互有转账,无法厘清转账用途,不能赠与转账的款项是赠与的,配偶请求返还的主张将面临难以获得支持的风险。


案例6

杨某、谭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6】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某同居期间转付杨某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郭某某、谭某某、郭某(郭某某儿子)及杨某四人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和经济交往,谭某某称郭某某给付杨某款项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故郭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供了微信账单和银行流水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至2020年郭某某与杨某同居期间,杨某经营服装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杨某与郭某某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财产混同在一起,杨某陈述其与郭某某多年同居,且育有一女,必然产生日常消费以及抚养女儿的费用。综合全案事实,郭某某与杨某同居期间,钱款相互转付,交织在一起,无法厘清,不能认定为郭某某转付给杨某的款项即为赠与。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某七年间转付给杨某的两百万余元系郭某某、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杨某返还,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杨某作为第三者介入谭某某与郭某某的婚姻生活,而郭某某作为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均存过错。本案当事人的恋爱婚姻观念及夫妻家庭生活方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失职于维护正常家庭之稳定,有违公序良俗。


案例来源

I (2022)京0112民初17731号民事判决书

II (2022)辽0504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

III (2022)粤01民终6114号民事判决书

IV(2022)陕0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

V(2023)鲁07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

VI(2021)湘01民终9471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声明

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文中案例仅供学习,案例可能仅摘录与研讨主题相关的部分内容,文中观点不是对具体案件的任何法律建议和意见,请勿照搬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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