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公布。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机外包装盒使用了原告商标,原告为游戏机品质提供保证,但涉案游戏机与原告商品存在品质上的差异,破坏了原告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挤占原告及其经销商市场份额,损害两原告竞争利益,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责任认定方面,涉案侵权的Nintendo Switch游戏机,在破坏原告商品品质同时,恶意引导游戏玩家不使用原告的游戏账户,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同时,对于未能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部分,被告的侵权获利不能确定,原告的损失亦因此难以查实。被告虽然系个体工商户,但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铺两方面途径销售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量难以查清。另外,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在原告起诉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情节较严重。
基于这些因素考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判定被告对该部分损失赔偿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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