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泊位,载重线证书
【基本案情】
委托人秦皇岛航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委托山东恒强自鲅鱼圈承运一票货物至南通通州/一德,承运船舶“恒泰洋”轮(该轮使用两套载重线证书,吨位分别为75569吨、64986吨)后卸货港改港至南通通常码头,但因船舶吨位问题通常码头未能正常靠泊,山东恒强主张,托运人负有提供安全泊位的义务,“恒泰洋”轮合法持有64985吨载重线证书,可正常靠泊5万吨泊位;委托人航海物流主张,其根据山东恒强持有的64985吨载重线证书办理靠泊手续,但因其正在使用的为75569吨证书,海事局拒绝靠泊导致的滞期时间应自行承担,由此成讼。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在山东恒强提供64985吨载重线证书的情况下,航海公司改靠通常码头5万吨级泊位(靠泊4.5-6.5万吨级船舶)符合安全泊位要求。山东恒强在75569吨载重线证书已封存的情况下,未向海事局报备,仍使用该证书申报进出港口,是本次靠泊失败的根本原因。
【典型意义】
在船舶使用多套载重线证书的情况下,托运人根据船方提供的其中一套载重线证书提供泊位,应认为完成了提供安全泊位义务。因船舶使用多套证书导致船舶无法靠泊,其责任由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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